(三)“加强协调、互通有无”原则。在西北证券移交司法清算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接交法院等各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对各类风险隐患实行“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
(四)“迅速启动、及时反应”原则。有紧急情况发生时,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迅速启动已定预案,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西北证券破产清算进程,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确保破产清算依法有序进行,自治区成立“西北证券移交司法清算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 长:王正伟 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戎生灵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钮 钢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高虹宁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夏业成 宁夏证监局局长
成 员:侯明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佴 勇 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
刘新华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邢锁娃 自治区信访局副局长
闫 勇 宁夏证监局副局长
樊秋惠 宁夏银监局副局长
杨岩刚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建军 银川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处理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钮钢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佴勇、闫勇、杨岩刚同志兼任。
(二)工作职责
1.统一领导、组织西北证券破产清算工作。
2.根据《破产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和破产过程中稳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监督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组依法有序开展破产工作,确保破产清算工作公平、高效、有序进行,切实维护破产清算政策执行的严肃性、统一性和准确性。
3.研究解决破产清算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影响西北证券破产清算工作和正常经营秩序的事件和不稳定因素,认真排查。摸清底数,妥善处理,及时平息,全力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个案的发生。
4.加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配合,协调法院依法做好债权清理、处置和清算工作,协调公安部门做好维护正常清算秩序工作,协调证券监管部门做好证券业务方面的协助工作。
5.建立西北证券破产清算工作突发重大事件处置机制,制定移交司法清算期间维护社会稳定有关方案,对破产清算中的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