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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移交司法清算期间维护社会稳定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移交司法清算期间维护社会稳定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78号 2006年10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拟定的《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移交司法清算期间维护社会稳定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移交司法清算期间维护社会稳定方案

  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北证券”)自2005年12月9日被中国证监会责令关闭清算以来,经过各方努力,行政清算工作现已接近尾声,移交司法清算条件已经具备。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妥善应对各种突发紧急事件,保障移交司法清算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和破产过程中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6]10号)精神,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维护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及风险预测
  西北证券移交司法清算过程中,存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风险因素。
  首先,在移交司法清算过程中,受理法院将对西北证券破产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这必将影 响其债权、债务人及所投资企业、税务部门和原有员工等相关主体的利益。
  其次,根据行政清算阶段的债权登记情况,已登记的西北证券机构债权人共有31家,其中19家在我区境内,占登记债权人总数的61%;已登记的机构债权总金额为9.3亿多元人民币,其中自治区内机构债权人的登记债权金额为3.8亿多元人民币,占登记债权总金额的41%,仅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的债权就达3307.3万元人民币。此债权属于敏感类公益性债权,不仅涉及少数民族地区稳定,还涉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敏感问题,是一个重要风险点。
  由于上述风险因素的存在,在西北证券移交司法清算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至关重要,制定相关措施和应急预案十分必要。
  二、方案适用范围
  本方案只适用于西北证券移交司法清算过程中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稳定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在西北证券移交司法清算过程中,各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牢固树立“稳定第一”的观念,坚持预防为主,切实做好移交司法清算的各项准备工作,防范紧急事件的发生。
  (二)“统一领导、及时汇报”原则。在西北证券移交司法清算期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维护社会稳定相关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于移交司法清算过程中出现的紧急、突发事件,在预先处理的同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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