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进一步加大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扶持力度。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有针对性地制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培育规划,根据企业在本市及国内同行业中的排名与产品市场占有率,制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培育梯次方案,实施分类指导,步步推进。注重发挥骨干企业的品牌效应,构筑群体优势,培育一批区域品牌、行业品牌和产业集群品牌。自2007年至2010年,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本市商标注册企业, 市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本市商标注册企业,由企业税款缴纳地政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命名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从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在加强市场监管的基础上,严厉打击假冒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伪劣产品和假冒中华老字号的伪劣产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一、进一步加强行业产业投资引导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的投资引导服务工作,鼓励支持其发展高科技含量、符合我市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和准入标准的项目。坚决制止新建和扩建高污染、高能耗、高消耗和低效益的项目,有关部门在进行投资管理、工商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供应、信贷融资、电力供应、安全督查等审核时,要加强管理,协同配合,严把准入关,切实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十二、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领办、创办私营企业。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本科毕业生,毕业2年内凭报到证、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单位具备登记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在单位登记集体户口;单位不具备登记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在亲友处登记集体户口或在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集体户口的人才、劳务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有关机构应优先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对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签定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对领办、创办私营企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贷款支持,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十三、进一步鼓励中高级人才到滨海新区创业。在滨海新区试行适当奖励政策。对本市及外埠私营企业、投资者以及具有中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以自然人名义在滨海新区内兴办的私营企业,经区县政府批准,自赢利之日起3年内,可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县留成部分以及契税、房产税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奖励部分必须用于购买本市商品房或在本市购买交通工具等其他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