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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五、公安、工商、税务、质监、卫生、环保、市容、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彻底清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政收费和罚没项目,严禁将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与单位经费和个人收入挂钩。不允许逐级下达收费和罚没收入指标;不允许将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各种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按时足额上缴国库,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不再将此作为核定或返还办案经费的依据。各行政执法部门所需执法经费列入当期财政预算。

  六、进一步改革企业年检制度。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部门自行设定的年检项目一律取消。凡非行政许可的年检一律实行备案制。必须保留的年检项目,要压缩年检内容,简化年检手续并逐步取消各类年检收费。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组织有年检职能的部门对各种年检事项进行专项清理核定,并抓紧制定企业年检制度改革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积极探索和试行免检免验制度。对市政府命名的天津市百强私营企业和天津市优秀私营企业,企业在获评后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信誉良好的,在行政法规必须保留的各种行政许可类年检中,实行年检备案制并免除各类年检收费。

  七、进一步简化企业工商年检。除涉及国家社会和经济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和政府有明确要求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他的企业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再作为企业工商年检的审查要件。将原工商年检的8种报告书压缩为4种,并取消原报告书中营业期限、股东出资、股东变更、分支机构、股票发行情况等10项填报内容。

  八、对企业在注册资金方面存在的一般违规问题,凡数额较小、及时改正、未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从轻处理。对年检中发现的非举报投诉的注册资本问题,只要未对社会与他人造成危害、企业积极整改的,可按“三步式”方法从轻处理或不予经济处罚。

  九、扩大信用信息联网服务范围。将目前工商、国税、地税、劳动、统计五部门联网进一步扩大到金融、保险、证券等有关部门,并逐步将工商、税务、海关、公安、银行、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以及担保机构等中介组织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在不涉及依法受保护的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网,设置诚信公示、失信公示、信用警示、企业展示等栏目,向社会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获国家和省市名牌或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等良好企业信息,以及拖欠银行贷款、欠缴社保费用、拖欠工程款、拖欠员工工资、有商业贿赂行为等不良企业信息,开展提醒商业交往中注意安全防范、规避交易风险等综合信用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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