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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2006年11月13日 津政发(2006)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05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等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津政发〔2005〕55号)。为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壮大我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经营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商贸、物流、信息、会展、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和农业科研、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农产品流通等现代农业,以及加工贸易、社区服务等劳动密集型的产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出口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制企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允许非公有资本按照政府规划和审批条件投资建设加油站及仓储设施,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业务。

  二、进一步降低非公有资本的准入门槛。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有关“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实行审批制,改为实行备案制。对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项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通过适当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等方式组织实施。对质监部门要求有关企业在规模、设备、资金等方面必须达到的部分限制性规定(行政许可事项除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分步达到规定要求,企业在此期间可到质监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进一步减轻个体工商户经营负担。自2007年1月1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相关经费由财政资金给予保障。

  四、进一步清理各种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政收费和罚没项目。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06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06〕19号)规定,进一步规范、控制各类检查、检测、检验,统一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变相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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