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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渝办发[2006]2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资源节约基本国策,确保实现“十一五”末期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末期降低20%以上的目标,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今年全市万元GDP能耗降低4%,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5%的节能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关于“省级人民政府要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及重点耗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2006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分解情况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到2006年底,全市万元GDP能耗从1.42吨标准煤下降到1.36吨标准煤,下降率为4%,节能量203万吨标准煤;规模以上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从2.75吨标准煤下降到2.61吨标准煤,下降率5%。
  二、区县(自治县、市)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分解
  (一)由于各区县(自治县、市)万元GDP能耗指标目前均未确定,因此今年下达的节能降耗目标只包括全社会节能总量和规模以上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两项指标。
  (二)区县(自治县、市)全社会节能总量确定的原则是:以2005年规模以上工业用能量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用能量的比例,作为2006年全社会节能量占全市节能总量的比例,分解确定全社会节能量总量。
  (三)区县(自治县、市)规模以上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确定的原则是:以市统计局、市经委公布的200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基数,按照下降率不低于5%的原则,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消费结构、工业结构等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四)为确保全市节能任务的完成,对市里确定的60户重点耗能企业,由市里直接下达节能目标任务,其任务确定的原则是:以市统计局、市经委公布的60户重点耗能企业2005年万元产值能耗为基数,按照下降率不低于5%的原则,结合各企业能源结构、节能潜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三、节能目标任务分解的考核
  (一)市政府督查室要把节能指标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此次分解的2006年节能目标任务作为考核评价的基础数据。
  从2007年起,单位GDP能耗指标将纳入考核范围,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在今年内建立和完善GDP能耗指标统计制度。
  (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核实上报的有关数据,做到准确无误,说明情况要实事求是,以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底前,将2006年节能目标任务执行情况报送市经委、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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