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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严格规划审批管理。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情况、专家论证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要严格审批程序,明确决策主体,实行规划分级管理,省政府不审批市县的各种地方性规划。

  (五)完善公布和备案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各级各类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布。规划编制单位应在规划公布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下级规划报上一级规划的主管部门、专项规划报同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六)建立和完善规划评估调整机制。规划评估是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必要环节,规划编制部门应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依据实施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部门自行承担,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并形成评估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也应密切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经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并予以公布。

  四、进一步探索和创新规划编制体制。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出发编制规划,切实改变单纯地从国内生产总值、产业和投资出发编制规划的观念。要把人的发展、社会发展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纳入发展战略,把转变增长方式、优化经济结构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更好地发挥规划在政府管理、经济调节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二)丰富和创新规划编制方法。改革传统的规划方法,加强空间规划手段的运用,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关模型,依靠现代分析手段和预测方法,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学习和借鉴各地规划编制的成功经验,支持市州、县区市结合各自特点探索和创新多样化规划编制形式,努力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三)提高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度,完善论证制度。要坚持规划编制的科学化、民主化,真正使规划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要广泛听取和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提高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度。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有关部门、下一级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和评议制度,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的意见。建立和完善规划发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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