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域规划的批准。省级区域规划草案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实施。
三、规范完善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按照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划体制的要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坚持以下五项原则,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探索和创新规划编制的体制和机制。
(一)做好规划编制的立项和前期工作。省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按管理权限报批立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认真搞好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以保证规划编制的顺利进行。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编制规划部门商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
(二)完善规划编制衔接机制。各级各类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规划衔接应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市州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政府审定前,应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送省发展改革部门与省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省级有关部门与省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要逐步形成送相邻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的机制。相邻市州间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省政府决定。
专项规划草案应送本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政府协商决定。
编制省级区域规划,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未经衔接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三)实行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制度。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召开座谈会、通报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咨询审议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审议组等,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各级各类规划在送审前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或由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专项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专家应当不少于1/3。规划经专家论证和联合审查后,须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未经论证和审查的规划,不予批准和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