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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3.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批准。省级和市县级总体规划在送审前,应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听取同级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规划编制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总体规划草案审议稿,报同级政府审查,并由人民政府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采取适当方式公布。

  (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1.严格界定专项规划编制领域。编制省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省政府审批和核准的重大项目以及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资源和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扶持或调控的产业,省级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要求的其他领域。已由市场调节的领域可不再编制专项规划。

  2.专项规划的编制。省级专项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政府的要求,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省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拟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目的、组织形式、进度安排等,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专项规划应符合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原则,明确政府与市场作用的范围,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编制专项规划可以与总体规划同步,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专项规划的批准。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专项规划或需要由省政府统筹安排大额投资的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报请省政府审批。其他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报省政府备案。主要由市场调节的行业发展规划,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市县级专项规划的审批方式可参照省级专项规划审批方式确定。

  (三)区域规划。省级区域规划是以省域内跨市州行政区的特定经济区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省级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和落实,是编制区域内其他规划的依据。

  1.区域规划的编制。跨市州区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人口、经济增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预测和分析,对区域内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进行划分,提出实施的保障措施等。省级区域规划由省政府提出,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区域内市州政府具体负责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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