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06〕63号 2006年5月25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国民经济规划体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规划体系,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引导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按照国家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的要求,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按行政层级分为省级规划和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规划编制的管理和协调。
省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也可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二、加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的衔接协调。
(一)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体现发展战略意图,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各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年度计划的依据。
1.总体规划的编制。省级总体规划由省政府提出,省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市县级总体规划由同级政府提出,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2.总体规划的前期工作和起草。起草总体规划前,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预测发展目标并测算相关指标,论证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规划编制部门起草总体规划时,应合理吸收有关规划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