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行业系统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单位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预防和惩治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违法侵害他人和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责令其整改;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公安、工商、文化、卫生、教育、安监、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法审批,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产生新的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六)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职责。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对辖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同时要依法履行消防行政处罚职责。对重大火灾隐患,要责令当场或限期整改。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三、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七)加快城镇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发展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要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城市公共消防站、市政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城区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八)加快消防装备及消防通信建设。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淘汰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消防车辆,并根据当前灾害事故复杂多样的新情况,增购必要的化学和毒气侦检、举高、排烟、照明、器材供应等特种消防车辆和救援器材装备。同时要按照国家标准,为执勤消防部队配足配齐个人防护装备。要紧紧依托“金盾工程”,加快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逐步为城市公安消防部队配备移动通信指挥车,使省、市两级消防指挥中心通信系统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满足实战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