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06〕53号 2006年6月23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着力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消防工作机制,基本实现 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明确责任,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 要内容。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适时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认真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加大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保障经费投入。同时,每年要对当地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
(四)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总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