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其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建房〔2006〕1054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各管房单位:
为做好2007年度城镇房屋及其设备安全检查工作,我委编制了《2007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其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对房屋安全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建委。
附件:2007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其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2007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其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掌握北京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除危险隐患,合理制订2007年度城镇房屋及设备修缮和改造计划,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及设备的正常使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在今冬明春组织对全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进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
(一)市建委负责对全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数据汇总工作;负责对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各管房单位的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数据汇总工作;负责对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含市属管房公司)和城镇私房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负责对本辖区内直管公房及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
(三)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含市属管房公司,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管房单位)要按照市建委要求及区县建委、房管局的部署,对所管房屋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不具备自行检查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属地房管部门代查。房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查房后应出具检查与评定结果,并对查出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可按有关标准收取检查费用。
(四)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安全和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和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城镇自住私房产权人无力查房的,可委托属地房管部门代查;议价租出租私房的产权人应委托属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受委托的房管部门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及时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或安全鉴定,出具检查结果或鉴定报告。可按有关标准收取检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