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有资产转让协议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查、论证与批准。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中须明确约定改制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五、职工安置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意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及欠缴各种社会保险的兑付办法、资金来源等事项。
(二)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各种事项,受让方必须与职工以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或产权受让方依法履行对职工的责任和义务,保证职工能够在企业改制后依法维权。
(三)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五)对不愿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及时足额给予兑付。不能兑付的,在职工同意的基础上,改制后的企业须向职工出具债权凭证及偿付承诺。对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未入股或未及时发放的,改制后的企业也应在职工同意的基础上,向职工出具债权凭证及偿付承诺。
(六)改制企业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产过户时,必须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市改革办提供职工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及相关材料,经市改革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七)职工安置方案中涉及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事项须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
六、监督监察
(一)监察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指派专人到市改革办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公开、公正、依法操作。
(二)建立报告制度。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要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三)建立监督约束机制。监察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广大职工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对不按程序操作、严重违反政策、弄虚作假、侵害职工利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