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改革办主任办公会议或联席会议组织审核、论证、批准企业改制立项。
(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审计、评估。
(六)企业将资产清查结果,中介机构将审计、评估结果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七)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企业制订改制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
(八)企业将改制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并将结果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
(九)企业主管部门向市改革办提出企业实施改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十)改制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示或产权转让,其转让协议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意见。
(十一)市改革办联席会议对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产权转让协议进行审核、论证,报市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批复。
(十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企业实施改制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审计评估
(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同时由审计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二)按照审计与评估分离的原则,改制企业的审计、评估分别由两家中介机构独立完成。
(三)审计、评估报告出具前,必须将初步结果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五)审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四、产权转让
(一)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改制企业应当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处理意见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材料,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示、交易。
(二)经公示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
(三)经公示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根据转让标的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国有企业以经营者群体和员工共同出资或全员持股方式进行改制,国有资产出资人以控股、参股方式参与国企改制,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示、协议转让国有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