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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部分第(四)项”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7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部分第(六)项,第七部分第(一)项”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7日)修改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郑政〔20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行为,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结合实际,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等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二)按照严格程序、规范行为、公开透明、依法运作的原则,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一企一策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

  二、审批程序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审议,选择拟改制形式,制订改制预案。

  (二)企业资产清查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其结果要在企业进行民主听证,并在企业内部公示10个工作日。

  (三)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拟改制形式及改制预案进行审查后,向郑州市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革办)提出企业改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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