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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土地房产权属以及减免相关税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土地房产权属以及减免相关税费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桂政发[2005]20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深化我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试点工作,更好地促进我区“三农”和县域经济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我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国务院出台的财政补贴、资金支持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扶持措施。进一步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事关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大局,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支持帮助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上来,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各项扶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二、密切配合,加大力度。明确我区农村信用社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权属问题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桂政发[2005]20号文件要求,对显化农村信用社土地及房屋建筑物资产、明确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权属、完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权证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要根据农村信用社土地及房屋建筑物的使用权类型,按不同方式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对原国有划拨土地,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处置,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对集体土地和农用土地,在符合报批条件的情况下,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再出让给农村信用社;对农村信用社事实使用并且无权属争议的土地,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视同农村信用社使用的划拨土地,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对过去权证不规范的土地进行土地证规范和变更,在完善土地权属、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基础上,尽快办理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证。对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的明确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权属等工作,在依法依规前提下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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