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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四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十九条 全省各级农综办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市级农综办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农综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五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五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由省农综办、省财政厅进行验收。

  省农综办、省财政厅对竣工项目验收后,按验收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

  县级农综办、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市(区)农综办、财政局进行督查。

  第五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对项目竣工验收每3年进行一次考评。省农综办、省财政厅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考评申请并附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确定考评县或项目的数量和名单,采取直接组织和委托的方式进行考评。

  第五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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