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由地方各级农综办和财政局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定,报请省农综办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全省各级农综办和财政局应逐级编制、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包括开发范围及变更情况、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三)附件。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上报与下达:土地治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及管理事项以农综办为主,同级财政部门参与,挂农综办文号,由两部门按规定时间联合上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实施计划及管理事项以财政部门为主,同级农综办参与,挂财政部门文号,由两部门按规定时间联合上报。农口部门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地方各级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和农综办联合上报。下达计划与上报计划挂文号方式相同。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国家农发办批复,省农综办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各级各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均须向上级部门申报。
第四十五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元的,应由组织审定该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市级农综办和财政局批准。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农综办和省财政厅批准。由省级农综办和省财政厅批准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农综办和省财政厅批准后,县级农综办和财政局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四)经批准终止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综办和财政局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
(五)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当年年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集中申报,逾期由国家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