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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1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制定的《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是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保护和支持农业发展的一项政府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益,不断提高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整体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的贡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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