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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05〕51号)和《省编办关于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补充通知》(陕编办发〔2006〕113号)精神,积极稳妥的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按照权责一致、统筹兼顾、政事分开、转变职能、因地制宜、平稳推进的原则,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要合理设置机构,严格控制领导职数,扩大党政领导交叉任职,改革、整合乡镇事业站(所),努力健全农村公益性服务体系。严格编制管理,全面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确保五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数只减不增。在编制限额内按事设岗、按人定岗,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坚决制止借债养人,减轻不合理财政负担。要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乡镇政府对农业农村的公共服务能力,增强乡村经济实力,促进农民增收,不断扩大乡村债务清偿能力。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要做好乡镇撤并、村组合并工作中乡村债务的清算、移交、处置工作。

  七、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

  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是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全省各级政府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乡镇部门全力抓”的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要将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情况列入县、乡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要严格依法行政,严肃纪律,规范化解债务行为,防止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对虚报、多报债务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慎重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属于制度不完善的,要抓紧健全制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对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破坏社会信用环境、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和人员要予以曝光。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乡村债权清理、债务认定、债务化解、责任追究等主要环节,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理;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避免引发新的矛盾。要及时总结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建立乡村债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探索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有关政策,确保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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