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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丰都县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正式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丰都县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收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日)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丰都县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正式标准的批复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渝价〔2006〕740号)


丰都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县土地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请示》收悉。经你局审核,丰都县土地交易中心试行收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一年来,能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的规定及我局批复的标准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经研究,同意丰都县土地交易中心按照以下规定,正式收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一、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费性质、原则及标准。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第二十七条“土地交易机构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服务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丰都县土地交易中心只有在进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中,才可向委托人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列表:


┌───┬──────────────────┬────┬────────────┐
│收费项│       交易总额       │差额累进│    交费主体    │
│ 目 │                  │ 费率 │            │
├───┼──────────────────┼────┼────────────┤
│ 土 │       50万元以下       │ 1.5% │    交易双方    │
│ 地 ├──────────────────┼────┤    各负担一半    │
│ 交 │    50万元以上-100万元     │ 1.2% │            │
│ 易 ├──────────────────┼────┤            │
│ 服 │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 0.8% │            │
│ 务 ├──────────────────┼────┤            │
│ 费 │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 0.6% │            │
│   ├──────────────────┼────┤            │
│   │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 0.4% │            │
│   ├──────────────────┼────┤            │
│   │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 0.3% │            │
│   ├──────────────────┼────┤            │
│   │     5000万元以上-1亿      │ 0.1% │            │
│   ├──────────────────┼────┤            │
│   │       1亿以上        │ 0.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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