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渝价〔2006〕732号)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于2005年12月以渝价[2005]636号文制定了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手续费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试行至今,我局未接到产权交易各方的投诉。经研究,同意将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手续费试行标准确定为正式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对通过本机构进行经营性国有产权交易,并严格按照《
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交易程序进行的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可向产权转让双方(国有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按交易成交额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向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
│ 交易成交额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500万元以下部分 │ 0.7% │1、向交易双方各收取; │
├─────────────────┼─────────┤2、每宗交易收费不低于1000 │
│500-2000万元部分 │ 0.6% │元(向交易双方各收取)。 │
├─────────────────┼─────────┤ │
│2000-5000万元部分 │ 0.5% │ │
├─────────────────┼─────────┤ │
│5000-10000万元部分 │ 0.3% │ │
├─────────────────┼─────────┤ │
│10000万元以上部分 │ 0.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