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粤价函[2006]653号)
省航道局:
你局《关于请求补充本省籍非营业性运输船舶航道养护费统缴标准的函》(粤航道函〔2006〕11号)悉。根据《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自2007年1月1日起航道养护费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缴费船舶分类
根据船舶对航道使用的不同特征,分为本省籍船舶和省外船舶(包括外省籍、外国籍及港澳台籍船舶),本省籍船舶分为内河船舶、海上船舶和高速船舶,分别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内河船舶和海上船舶的区分,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营运证和签证本核定。
(二)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1.本省籍内河船舶,不再区分营业性船舶和非营业性船舶,机动船统一按5元/月?总吨或千瓦(按总吨、千瓦择大计征)的标准缴纳航道养护费。
2.本省籍海上船舶,按下表标准缴纳航道养护费。
海上船舶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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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吨位档次 │计算单位│统缴标准(元)│ 备 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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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吨以下(含1000吨)│月×总吨│ 3 │1.应缴航道养护费总额以阶梯累 │
│ │(千瓦)│ │加的方式计算。例如,10000总吨 │
├──────────┼────┼───────┤的海上船舶每月应缴费额为:1000 │
│1001吨-3000吨(含3000│月×总吨│ 2 │×3+2000×2+7000×1=14000元,其它 │
│ 吨) │(千瓦)│ │吨位船舶依此类推计算。 │
├──────────┼────┼───────┤2.按总吨、千瓦择大计征 │
│ 3001吨以上 │月×总吨│ 1 │ │
│ │(千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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