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接种单位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二)制订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做好疫苗管理,保证疫苗冷藏。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及时发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并按规定建卡,给予接种或补种。
(四)开展接种率常规报告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报告工作。
(五)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和有关咨询活动。
(七)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接种单位应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第七条 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培训单位”(以下简称“培训单位”)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培训,并取得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福建省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第八条 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应加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上岗管理,不得安排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第九条 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培训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
(二)任课教师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相应的教学经验;
(三)严格的教学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预防接种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国内外发展概况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疫苗使用管理;
(三)冷链系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