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卫疾控[2006]19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是实施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要环节,我厅根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组织制定了《福建省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福建省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加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上岗管理,提高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
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定,明确责任区域,并对社会公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须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卫生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的人员。
第四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四)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