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价[2006]29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司法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