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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泰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闽政文[2006]48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局部修改泰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6]482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三和食品等十一个项目用地涉及修改泰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明政文〔2006〕9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泰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43.2256公顷土地(耕地10.8289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同时相应修改泰宁县及杉城镇、朱口镇、上青乡、下渠乡等四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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