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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消防文职雇员队伍。消防文职雇员是公安消防部队从社会上公开招聘的在市、县(区)公安消防机构辅助性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消防文职雇员队伍所需经费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解决。2007年底前,对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招收的现有外聘人员进行清理、考核,录用后纳入消防文职雇员管理范畴。争取2008年,平均每个市、县(区)公安消防机构文职雇员达到3人。消防文职雇员的招聘和管理坚持“按需招聘、择优录取、用管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由各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招聘,省消防总队统一组织培训,分级管理,分级使用。消防文职雇员的招收、岗位职责、岗前培训、权利义务、教育管理、考核奖惩及辞职解聘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公安厅制定。

  三、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好《消防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通过加大投入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通过规范管理提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战斗力。

  (一)切实加大保障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和《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要求,各级财政应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合同制消防队员,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职雇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所在单位和个人负责。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给予义务、志愿消防队员一定的经济补贴。多种形式消防队队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抚恤等问题;组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申报。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警灯,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省交通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并批准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当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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