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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合同制消防队伍。合同制消防队是指聘用后在城市消防站执行任务的消防队伍。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综合考虑我省各地实际情况等因素,先按照各类消防站人员配备最低标准的65%进行编配,“十一五”期间全省需招聘合同制消防员2045人(具体见附表),干部由公安现役消防队派遣,队员按照企业用工招聘,与公安现役消防战士联合执勤,实行军事化管理。合同制消防员的招收、培训、管理、待遇、奖惩、社会保障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联合制定。合同制消防队伍由各地政府出资组建,营房建设、车辆装备、内务管理和训练、执勤等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基本标准。2007年,全省合同制消防队伍空气呼吸器、战斗服、呼救器三项主要防护装备数量要达到国家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2008年,个人防护装备全部配齐达标。

  (二)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至2008年,全省现有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55个建制镇,以及13个全国重点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全省现有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98个建制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专职消防队要达到“五有”(有组织、有队址、有车辆、有执勤、有训练)要求,队员向社会招聘,每队6至10人,管理人员由乡镇政府派遣,业务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指导,实行24小时执勤,按照准军事化要求进行管理和训练。乡镇兼职消防队队员由保安、巡防等协警人员或乡镇政府干部职工组成,业务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指导。至2010年,全省公安消防队和合同制消防队保护范围外的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乡镇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乡镇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

  (三)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2009年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和除上述以外的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事业单位,应建立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企事业专职消防队队员由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管理由单位负责,业务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主要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任务,接受公安消防队调派。

  (四)群众志愿、义务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队员由接受过消防培训和技能训练,掌握消防设施基本操作要领的志愿人员组成,平时相对分散或者轮流在社区、村镇的消防执勤点值班,接到报警后迅速投入灭火救援,不计报酬。义务消防队队员由热心消防工作的人员组成,配有消防车(泵)、水带、水枪和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在群众志愿、义务消防队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保安队伍及各级综治组织的作用。一方面,加大消防保安力量建设,进一步明确保安队伍消防职能,加强保安员的消防常识和灭火救援技能培训,力争2008年底前全省有条件的保安公司将消防工作纳入保安服务范围,承担消防服务的保安员100%系统地接受消防知识技能培训。另一方面,依托现有综治网络强化农村消防工作组织管理,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综治办、村级综治协管员的工作范围,提出要求,明确职责,并以此为基础,力争2010年前在全省农村村委会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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