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依据《
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和印发市地方志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京政发〔1988〕98号),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地方志办)为负责本市地方志工作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市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制订本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编纂规范和标准。
(三)组织编纂本市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并负责组织审查验收。
(四)搜集、整理、保存北京地方志资料,组织整理北京地区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开拓社会用志途径。
(六)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工作。
(七)指导北京地方志学会的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及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地方志办设6个处室。
(一)秘书处(人事处)
负责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档案、保密、安全保卫、人事、外事、财务和后勤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等工作。
(二)市志指导处
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市级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市级地方志书进行评议、修改;组织对市级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进行终审;指导市属单位的读志用志工作。
(三)区县志指导处
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区县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区县地方志书进行评议、修改;组织对区县地方志书进行终审;指导各区县的读志用志工作。
(四)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