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制定的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监察局制定的《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的暂行办法
(市监察局 二00六年十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管理,严肃追究违法人员的纪律责任,维护法律和纪律的严肃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市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办法中的监察机关,是指市及区县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中的监察对象,是指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中,需给予监察对象行政处分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给予其行政处分。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应采用《行政处分建议书》的形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
第五条 移送的行政违法案件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