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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第六章 事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应急工作终止后,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生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和机制。
  第三十条 动用储备粮后,由粮食局负责组织,在转入正常工作后三个月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三十一条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结算。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和粮食应急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销售假冒伪劣粮油及其制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扰乱市场秩序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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