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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第二十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市粮食局向指挥部提出适时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1、动用原则。若本市社会周转粮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出现断供时,指挥部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供应市场。
  2、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程序。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区的要求,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市应急指挥部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二)由市粮食局安排落实储备粮供应计划,采取敞开定点的办法供应。
  (三)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局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后贯彻执行。
  (四)市民政局确定救济对象,市粮食局做好救济粮食发放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第二十一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申请调配省级储备粮。当兰州市城镇居民口粮供应发生紧缺时,由市粮食局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通过指定的骨干粮店、超市和委托的供应点,凭居民户口薄按管辖地段定点发放供应卡,大专院校凭介绍信、流动人口凭暂住证、餐饮业凭营业执照定点、限量记录供应,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价格紧急措施,供应价格执行市政府确定的销售最高限价。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政府下令临时中止全市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冻结、强行征购和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由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三条 预警信息的及时反映。当全市范围内出现粮油供应不安全情况,各县区物价部门务必于出现异常情况八小时内向市物价部门汇报,各粮食购销公司、三县粮食局、监测点务必于出现异常情况八小时内向市粮食局及时汇报。市粮食局、市物价局接到粮食预警情况后,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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