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市上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建立粮情监测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市场供求监测点设在三县粮食批发市场、焦家湾粮油批发市场、张苏滩粮油批发市场、西部综合粮油批发市场及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粮油批发市场。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储备和市场动态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及市场异常波动跟踪监测,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粮情,定期向社会发布粮情信息。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掌握必要的调节粮源和资金。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一)市粮食局协调粮食加工、仓储、购销企业与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应。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市粮食局选择国有控股、参股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供应指定加工点。国有控股、参股粮食加工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及预警信息,从原粮、设备、人员等方面及早准备。当国有控股、参股粮食加工企业生产能力不足时,市粮食局建议市政府委托生产规范、加工能力强、管理严格、经营信誉好的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进行生产。受委托的加工企业必须按时完成政府委托的加工任务。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市粮食局选择国有控股、参股的骨干粮店作为应急指定供应点。现有网点不足时,根据市政府要求和市场需求,选择经营规范、卫生条件好、管理严格、诚信好的大型商场、超市及私营粮食经销商,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兰州铁路局和市交通局负责运力调度,配合市粮食局根据粮食储备、加工、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抓紧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粮食运输线路、存放点、运输工具,每年组织一次检查,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五)建立粮食储备系统。市粮食局在统筹和保持一定社会周转库存粮源的基础上,按照市政府要求,完善储备粮管理和动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