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八)规范涉煤规费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安监局、煤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对全省煤炭办证、生产、流通环节的税费进行全面调研,对各地现行的涉煤收费项目认真梳理,按照统一收费主体、统一收费票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的要求,依法调整并重新公布我省涉及煤炭办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市县(区)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要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储量核实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按储量征收资源补偿费的具体办法,在条件成熟时实施。

  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增强煤矿安全生产保障

  (十九)加强煤炭开发监管力度。强化煤炭资源开发监管,进一步充实各级煤炭资源开发和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煤炭勘查、开采规划、煤矿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开展煤炭安全生产监察;督促煤炭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各相关职能部门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建立健全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工作制度,落实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国有煤矿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建立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派驻制度,认真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各类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足、用好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每生产一吨煤提取10元,专款专用。认真清理安全欠账,限期弥补完善。严格控制煤矿生产外包,严禁“以包代管”,对现有国有煤矿外包生产的情况,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清理整顿,提出整改措施。

  (二十一)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加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济责任。对煤矿职工采取强制性工伤保险,实行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为处理煤矿企业生产突发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为处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由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落实。

  (二十二)强化煤矿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以专业院校为依托,采取煤矿企业与大专院校联合办学、定向培养等措施,加快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建立和完善煤矿职工培训制度,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采掘作业人员依法实行强制性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杜绝无证上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的发生。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