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支持省属煤矿企业发展。继续对省属国有煤炭企业保持发展、提高产能给予政策扶持,“十一五”期间每年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具体落实省属煤矿企业矿井基建项目补助资金(1500万元/年)、前期费用(500万元/年),省经贸委具体落实省属煤矿企业矿井技术改造项目资金(1000万元/年)。简化省属国有煤矿企业矿业权办理程序,改协查为公示。适当提高省属国有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保证矿井的正常延续和安全生产。充分利用省属煤炭企业的技术管理优势,以资产和资源为纽带,通过资源整合,联合改造地方小煤矿,提高生产集中度,提升我省的煤矿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煤炭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延长服务年限。继续实行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促进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煤炭企业转型。
(十四)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开发煤矿。各地要按中纪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5〕12号)要求,严格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煤矿,违者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规范市场秩序,完善规费管理
(十五)严格煤炭经营准入。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煤炭经营企业设立要符合《2005--2010年福建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具备国家发改委发布的《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意见》规定的条件。
(十六)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严格审查煤炭经营企业资质,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鼓励煤炭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推进与煤炭相关产业联营。按照煤炭合理流向的要求,引导地产煤与当地资源型产业相结合,减少煤炭外运和煤炭调进的重复运输。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证省内相关产业用煤需要和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
(十七)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一规划无烟煤依赖型产业的发展,搞好煤炭需求管理,协调好煤炭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减少盲目性;煤炭供应来源不落实的用煤项目要严格控制,严格控制新建和改扩建燃用本省无烟煤的电厂;要统一平衡资源配置,从严把关煤矸石电厂建设。要对已批准而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进行清理,由原审批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