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强化煤炭勘查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监督执行煤炭勘查技术规范,保证勘查工作质量,严禁以采代探;实行煤炭勘查项目设计审查制度和年检制度,对勘查项目设计不符合勘查规范要求的不予登记,对不执行煤炭勘查规范和不按勘查项目设计实施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或吊销勘查许可证。
(九)从严设置煤炭规划区内的非煤矿业权。与煤伴生或位于煤炭规划区内的非煤矿产资源,要纳入煤炭勘查监督管理范围与煤炭资源同步规划、同时勘查、统一矿业权设置。严禁以非煤矿产开发为名行开发煤炭资源之实。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强化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统筹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开发煤炭资源
(十)统一煤炭开发规划和项目建设管理。在全省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有关煤炭开发规划编制要求,省发改委会同省经贸委组织编制全省煤炭发展规划,并征求省国土资源厅意见。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发展规划,新建煤矿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改扩建煤矿技改项目由省经贸委核准。
(十一)严格煤炭生产准入。开办煤矿企业必须具备《
煤炭法》规定的条件,从事煤炭生产必须符合《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申办煤矿生产企业必须有建设项目核准批文、符合矿区开发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地质工作程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法定要求,以及相应的地质、测量、水文、环评资料,具备生产规模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及相配套的资金、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煤矿生产要同时具备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矿长资格证与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达不到煤炭生产准入要求的不准从事煤炭生产。坚决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非法、无证小煤矿。
(十二)促进煤矿企业资源整合。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集中、保障安全、依法监管的原则,以资产和资源为纽带,促进煤炭资源整合。经整合形成的矿井单井生产能力原则要求15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不得低于3万吨/年。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发挥国有煤矿企业的主导作用,积极鼓励国有煤矿企业兼并改造中小煤矿,由省国资委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推进落实。要建立矿山安全联动机制,以大矿带小矿,组织由省煤监局牵头,省煤炭集团公司专业人员参与的巡查和整治,对小煤矿安全生产实行有效监管,切实加强煤矿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