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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煤炭勘查,完善资源监管体系

  (四)科学制定煤炭资源勘查规划。把我省煤炭资源列为保护性开采矿种,实行统一规划。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适时动态调整。在专项规划中要合理划定省级煤炭勘查规划区,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由省国土资源厅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发布。

  (五)加大煤炭地质勘查投入。已设立的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要保证70%以上用于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在全面掌握区域地质条件、煤炭分布和储量规模的基础上,省发改委会同省经贸委组织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审查通过后作为设置采矿权的依据。煤炭资源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属煤矿企业参与。

  (六)完善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中央、省级勘查专项资金出资的煤炭资源勘查成果须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有偿出让。凡使用省级勘查资金的勘查成果归省政府,勘查成果收入缴入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参与风险勘查。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质条件好、储量规模大,煤质好的煤炭资源应首先配置给省属国有煤炭生产企业,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的勘查成果首先出让给省属国有煤矿。省级规划区的煤炭资源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地质勘查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出资勘查发现的资源储量(333及以上级别)在600万吨或(333+334级别)在1200万吨以上的矿区首先配置并协议出让给省属国有(含国有控股)煤炭矿山企业,其余一律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省级规划区外、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地质勘查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出资勘查发现的煤炭资源按省级规划区内的规定办理。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研究制订福建省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收入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入分成和使用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对《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省属煤矿企业与地方间的利益调整问题。

  (七)严格煤炭勘查市场准入。加强煤炭地质勘查队伍建设。煤炭勘查队伍必须具备技术、管理和装备等相应的资质条件。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出资开展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主要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委托或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查队伍进行。社会资金出资开展的煤炭普查和详查也要委托具有相应技术、管理装备且具有资质的勘查单位进行。勘查单位要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提高地质勘查精度,创新成矿理论和找煤技术方法,提高勘查工作质量。严禁无资质单位、人员实施煤炭勘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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