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开展农牧民住房保险、设施农业保险、农牧民家庭财产保险、农机具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
三、统筹城乡区域保险业发展,大力拓展少数民族保险市场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少数民族保险市场,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逐步形成城乡相互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格局。引导和支持保险公司优化资源配置,科学规划机构布局,逐步将保险服务机构向县以下城镇和农牧区延伸。加强少数民族保险人才和营销队伍建设,大力培养专业的少数民族保险培训讲师和合格的少数民族管理人员。建立少数民族保险市场拓展后援支持系统,对保险条款、培训教材、宣传材料进行标准化翻译,研究开发少数民族语言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推行双语保单。积极开发适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适应各族群众需求的保费低廉、保障适度、覆盖面广的保险产品。
四、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商业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创新医疗机构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管理式医疗保险和第三方管理医疗保险服务,积极推行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五、加快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提高应对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的能力
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救助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大力发展安全生产、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医疗保健、中介服务、公众服务、现代物流、文化教育等领域以及矿山采掘等高危行业和其他高危作业场所的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业务。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他行业推广。积极引导建筑施工、煤炭开采企业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把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平安社会建设工作体系,在文化娱乐和休闲场所、商业经营场所、餐饮住宿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存储场所等重点领域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积极推进旅游各环节保险。发展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广大旅游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