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自治区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新政发〔2006〕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构建和谐新疆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自治区保险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十五”期间,全区保险业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完善市场体系,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但是,由于我区保险业起步较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功能和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区域和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覆盖面不宽,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是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对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提高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和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新疆服务。
二、积极发展涉农保险业务,服务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深入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调动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涉农龙头企业参与涉农保险。农业部门要积极引导农牧民投保。要改变单一、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组织形式,选择相对成熟的农业保险产品,开展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试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
逐步完善涉农保险保障体系。努力发展适合农村、农牧民的各类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发展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为务工农民提供有效的意外风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