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用水器具
自2007年1月1日起,兰州市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有关生产企业应当调整产品设计方案和生产线配置,加快技术进步,使本企业的产品性能指标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标准。有关经销、代销单位应当将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上述类产品彻底清出销售场所。对继续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组织检查时双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兰州市各建材或生活消费品市场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凡发现市场内销售的生活用水器具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场服务管理部门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限期更换各公共建筑中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兰州市各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的办公与工作场所,各经营性、服务性、公益型公共场所,由房屋或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在2007年12月底前更换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要加强使用节水器具的宣传和政策引导,督促上述单位更换节水型用水器具。并依据《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办法》对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加强管理,确保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工作落实到位
建立由市建管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使用工作的总体协调与推进。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政府各自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节水器具的使用和监管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节约用水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市民的节水意识,自觉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落实节约用水各项措施,努力促进兰州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