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经审批擅自设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的;
二、未按批准日期提前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的;
三、已被明令取消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继续执行并收取费用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试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规范》之外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
附表:
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湖北省物价局 制
湖北省卫生厅
表一: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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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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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别 │综合医疗服务类 □ 医技诊疗类 □ │
│ │临床诊疗类 □ 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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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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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内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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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内容 │ │ 计价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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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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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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