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按规定格式、内容要求填报《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构成测算表》
第七条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由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水电费、工资(含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折旧费、设备修理费、间接费用构成,并按如下要求填报:
一、卫生材料及水电费按实际消耗摊入成本。
二、低值易耗品按使用次数平均摊入成本。
三、工资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工资=医疗机构在职人员年平均工资÷工作日÷工作小时×医务人员参加人数×诊治一人次时间
四、折旧费包括仪器设备(含辅助设备)、专用房屋折旧等。
设备折旧费=设备原始成本÷国家规定折旧时限÷年均工作日÷日均工作次数
五、设备维修费按设备折旧费的20%提取。
六、间接费用按前五项直接费用总和乘以间接费率计算,间接费率为5%。
七、仪器设备每次操作时间为熟练操作人员完成一次诊断或治疗所用的社会平均时间。
第八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暂定为一年。本省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凡未被国务院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纳列入《规范》项目的,由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该项目停止执行。
第九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各市、州、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前,组织当地相关专业专家(不少于三名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初审,并加盖同级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省管医疗机构在申报前,应通过本单位或有关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专家(不少于三名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初审,并加盖单位公章。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后,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确认属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以文件形式通知执行。
第十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其试行期间的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确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国家确认列入《规范》项目后,其价格管理权限按照鄂价费[2005]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