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价费〔2006〕259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鄂价费[2005]2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鄂价费[2005]24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尚未列入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但经论证有治疗或诊断价值,拟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的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条件:
(一)利用新技术、新检查和新的治疗手段或方法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二)经过临床研究取得成果并已经被推广和应用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凡购置的新仪器、设备,如其治疗内容与“规范”所列项目相同,只是功能改进、增加,或仅是材料、试剂有所差别,不列为新项目。
第四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管医疗机构直接向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根据隶属关系分别向所在地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由当地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经审批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试行期内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等。同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