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依法委托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项目表
(共4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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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 委托 │ 受委托 │ 主 要 依 据 │ 权 限 │
│ │ │ 机关 │ 机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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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道管理│市水行政│区水行政│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部分。1.长江│
│ │范围内建│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报告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前,其工程建设方│、嘉陵江、乌│
│ │设项目审│ │ │案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未列入国家│江河道管理范│
│ │批权 │ │ │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围内,国家审│
│ │ │ │ │许可证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查权限以下、│
│ │ │ │ │建设项目涉及航道、港口、桥梁管辖范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总投资500万 │
│ │ │ │ │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征求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再将工程│元以下的建设│
│ │ │ │ │建设方案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河道│项目审批权,│
│ │ │ │ │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但须向市水行│
│ │ │ │ │当经河道主管机关对该建设项目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政主管部门上│
│ │ │ │ │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报备案;2.所│
│ │ │ │ │关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建设项目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有临时建设项│
│ │ │ │ │审查同意,或建设项目的位置、界限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目的审批权。│
│ │ │ │ │批准,计划、规划、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不得办理有│ │
│ │ │ │ │关手续。第十二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 │
│ │ │ │ │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 │
│ │ │ │ │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 │ │ │ │,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 │
│ │ │ │ │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
│ │ │ │ │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 │ │ │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 │
│ │ │ │ │发〔2003〕23号)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 │
│ │ │ │ │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 │
│ │ │ │ │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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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意,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第十条河道主管机关│ │
│ │ │ │ │按河道管理权限和建设项目规模,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
│ │ │ │ │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 │
│ │ │ │ │(一)在国家管理的河道(长江、嘉陵江、乌江)管理范围│ │
│ │ │ │ │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属于国家审查权限的,由区县(自│ │
│ │ │ │ │治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后转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初审,│ │
│ │ │ │ │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国家审查权限以下、总投资│ │
│ │ │ │ │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河道主管 │ │
│ │ │ │ │机关初审后,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不足100万元的建设 │ │
│ │ │ │ │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审查,报│ │
│ │ │ │ │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二)在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 │
│ │ │ │ │的市管河道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上│ │
│ │ │ │ │,申请修建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由当地河道 │ │
│ │ │ │ │主管机关受理、初审,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其他建设项│ │
│ │ │ │ │目,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审查,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 │
│ │ │ │ │案;(三)申请修建的建设项目跨区县(自治县、市)行政│ │
│ │ │ │ │区划或对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有影响,由市河道主管机│ │
│ │ │ │ │关直接受理、审查或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四│ │
│ │ │ │ │)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由当地河道│ │
│ │ │ │ │主管机关受理、审查。第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 │
│ │ │ │ │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 │
│ │ │ │ │临时活动的,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并在10日内作│ │
│ │ │ │ │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在长江、嘉陵江、乌江重庆段河│ │
│ │ │ │ │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 │
│ │ │ │ │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且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
│ │ │ │ │,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河道主管机关│ │
│ │ │ │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述活动涉及航道、港口、码头、桥│ │
│ │ │ │ │梁等范围和通航安全的,还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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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河道采砂│市水行政│区水行政│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 │部分。1.长 │
│ │许可权 │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江河道采砂许│
│ │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可权;2.嘉 │
│ │ │ │ │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陵江、乌江河│
│ │ │ │ │水利委员会 │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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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采砂许可权。│
│ │ │ │ │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 │
│ │ │ │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 │
│ │ │ │ │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
│ │ │ │ │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2.《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 │
│ │ │ │ │》。第十一条 长江、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 │ │
│ │ │ │ │水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许可 │ │
│ │ │ │ │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发放;其他河段的河道采砂│ │
│ │ │ │ │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江区县(自治县、市)水│ │
│ │ │ │ │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审批发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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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设项目│市水行政│区水行政│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 │部分。除修建│
│ │水土保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十七条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搬迁│铁路、公路、│
│ │方案审批│ │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开发│水工程、机场│
│ │权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港口码头,城│
│ │ │ │ │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才能批准开发建│镇搬迁,开办│
│ │ │ │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计划行政主管│矿山企业、电│
│ │ │ │ │部门申请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款之外的房地产│力企业及其他│
│ │ │ │ │、城市建设、企业兴(迁)建、交通、通讯等可能造成水土│大中型工业企│
│ │ │ │ │流失的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必须先提交水土保持方案│业以外的其他│
│ │ │ │ │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经该项目审批权限的同级│房地产、城市│
│ │ │ │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办理有│建设、企业兴│
│ │ │ │ │关手续。2.《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迁)建、通│
│ │ │ │ │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讯等可能造成│
│ │ │ │ │水保〔2005〕45号)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 │水土流失的生│
│ │ │ │ │水土保持方案按下列分级审批权限报批:(二)重庆市水利│产建设、资源│
│ │ │ │ │局负责审批中央立项项目中占地50万平方米以下的和市级立│开发项目的水│
│ │ │ │ │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三)区县(自治县、市)│土保持方案审│
│ │ │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级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批权。 │
│ │ │ │ │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及市级以上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
│ │ │ │ │报告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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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股份有限│市工商行│区工商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 全部 │
│ │公司登记│政管理部│政管理部│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
│ │、年检权│门 │门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 │
│ │ │ │ │司的登记:(一)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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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 │
│ │ │ │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 │
│ │ │ │ │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 │
│ │ │ │ │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 │
│ │ │ │ │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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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货运船舶│市交通行│区交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六条船舶检│部分。1.船舶│
│ │营运检验│政主管部│政主管部│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营运检验权;│
│ │权、建造│门 │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2.万州、涪陵│
│ │检验权 │ │ │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合川、江津│
│ │ │ │ │验机构。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 │4个区的船舶 │
│ │ │ │ │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制造检验权。│
│ │ │ │ │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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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港口经营│市交通行│区交通行│1.《港口法》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部分。除规模│
│ │企业经营│政主管部│政主管部│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2.《港口经│以上(10万吨│
│ │许可权 │门 │门 │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 │以上)港口,│
│ │ │ │ │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港口经营│客运和化危品│
│ │ │ │ │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港口的经营许│
│ │ │ │ │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可权外的其余│
│ │ │ │ │门负责该港口经营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港口经营许可│
│ │ │ │ │理部门。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经营管理│权。 │
│ │ │ │ │规定的通知》四、对行政许可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
│ │ │ │ │(一)审批权限划分:1.港口经营许可(1)集装箱码头、│ │
│ │ │ │ │滚装码头、化危品码头经营许可,由市交委审批。(2)对 │ │
│ │ │ │ │主城六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 │
│ │ │ │ │、大渡口区)码头、其他区县设计能力为20万人次/年以上 │ │
│ │ │ │ │的客运码头、设计能力为10万吨/年以上的货运码头经营许 │ │
│ │ │ │ │可,由市交委审批。2.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由交通部 │ │
│ │ │ │ │审批。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由市交委审批。4.采掘│ │
│ │ │ │ │、爆破等危及港口安全活动的审批。长江、嘉陵江沿线港区│ │
│ │ │ │ │范围内的,由市交委审批;乌江及其他支流港区范围内的,│ │
│ │ │ │ │由所在区县的交通局(委)审批,报市港航局备案。5.岸 │ │
│ │ │ │ │线审批(暂行,交通部岸线管理办法出台后再修改)。(1 │ │
│ │ │ │ │)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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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市交委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后,转报│ │
│ │ │ │ │交通部审批。(2)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非深水岸 │ │
│ │ │ │ │线的,市交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
│ │ │ │ │3)乡镇码头建设使用港口岸线,由当地交通局(委)审批 │ │
│ │ │ │ │,报市港航局备案。(4)趸船设置。长江干流、嘉陵江、 │ │
│ │ │ │ │乌江支流设置趸船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市交委审批;其他支│ │
│ │ │ │ │流设置趸船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当地交通局(委)审批,报│ │
│ │ │ │ │市港航局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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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危险货物│市交通行│区交通行│1.《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全部 │
│ │运输经营│政主管部│政主管部│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验合格的 │ │
│ │审批权 │门 │门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 │
│ │ │ │ │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 │
│ │ │ │ │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 │
│ │ │ │ │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 │ │ │ │,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二款依照前│ │
│ │ │ │ │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
│ │ │ │ │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八十│ │
│ │ │ │ │条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 │
│ │ │ │ │定。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从事│ │
│ │ │ │ │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从事│ │
│ │ │ │ │其他货运经营的,向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 │ │ │申请。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从事客运或货运经│ │
│ │ │ │ │营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 │
│ │ │ │ │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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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营运客运│市交通行│区交通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客运经│部分。高级车│
│ │车辆等级│政主管部│政主管部│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的初次评定权│
│ │类型评定│门 │门 │路运输经营。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 │
│ │权 │ │ │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 │
│ │ │ │ │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 │
│ │ │ │ │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 │
│ │ │ │ │求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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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乙种危险│市商务行│区商务行│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 全部 │
│ │化学品经│政主管部│政主管部│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 │营许可权│门 │门 │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 │
│ │ │ │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 │
│ │ │ │ │第二十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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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 │ │ │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 │
│ │ │ │ │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 │
│ │ │ │ │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 │
│ │ │ │ │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 │
│ │ │ │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 │
│ │ │ │ │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重 │ │
│ │ │ │ │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委托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 │
│ │ │ │ │令第180号)第三条 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结合管理实际,可│ │
│ │ │ │ │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前条规│ │
│ │ │ │ │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职责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 │
│ │ │ │ │其改建、扩建前期审查职责,以及相应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
│ │ │ │ │。3.《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经 │ │
│ │ │ │ │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 │
│ │ │ │ │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含液│ │
│ │ │ │ │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 │
│ │ │ │ │证由市商委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颁│ │
│ │ │ │ │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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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酒类生产│市商务行│区商务行│《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七条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单│ 全部 │
│ │许可权 │政主管部│政主管部│位或个人,申领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区县(│ │
│ │ │门 │门 │自治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 │
│ │ │ │ │自治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七日内│ │
│ │ │ │ │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市酒类商品│ │
│ │ │ │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及相应文件后,对申请者的│ │
│ │ │ │ │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办结。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 │
│ │ │ │ │商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市酒类商│ │
│ │ │ │ │品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市)酒类商品行政│ │
│ │ │ │ │管理部门颁发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对酒类商品生产许│ │
│ │ │ │ │可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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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危险化学│市商务行│区商务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九条 │ 全部 │
│ │品经营储│政主管部│政主管部│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 │
│ │存建设项│门 │门 │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 │
│ │目安全审│ │ │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
│ │查权 │ │ │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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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 │
│ │ │ │ │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 │
│ │ │ │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 │
│ │ │ │ │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 │
│ │ │ │ │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 │
│ │ │ │ │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
│ │ │ │ │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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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危险化学│市政府、│区政府、│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九 │部分。除剧毒│
│ │品储存企│市商务行│区商务行│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学品、成品│
│ │业设立及│政主管部│政主管部│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油以外的危险│
│ │改扩建审│门 │门 │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化学品经营储│
│ │批权 │ │ │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存企业设立及│
│ │ │ │ │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改建、扩建审│
│ │ │ │ │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查和批准权。│
│ │ │ │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 │
│ │ │ │ │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 │
│ │ │ │ │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 │
│ │ │ │ │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
│ │ │ │ │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 │
│ │ │ │ │、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 │
│ │ │ │ │审查批准。2.《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委托管理规定 │ │
│ │ │ │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二条市商贸行政管理部 │ │
│ │ │ │ │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 │
│ │ │ │ │品经营许可职责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 │
│ │ │ │ │审查,以及对前述被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市商贸行│ │
│ │ │ │ │政管理部门结合管理实际,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市)商│ │
│ │ │ │ │贸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前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职责│ │
│ │ │ │ │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前期审查职责,│ │
│ │ │ │ │以及相应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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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二类非药│市商务行│区商务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非药 │ 全部 │
│ │品类易制│政主管部│政主管部│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由设区的市│ │
│ │毒化学品│门 │门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 │
│ │经营备案│ │ │备案证明发放。 │ │
│ │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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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修理计量│市质量技│区质量技│《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 全部 │
│ │器具许可│术监督管│术监督管│,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 │
│ │权 │理部门 │理部门 │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 │
│ │ │ │ │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 │ │ │ │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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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饲料准产│市农业行│区农业行│《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八条生产单一饲料│ 全部 │
│ │证及产品│政主管部│政主管部│、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企业,应向区、县(│ │
│ │批准文号│门 │门 │自治县、市)饲料管理部门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核发权 │ │ │,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产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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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鲜茧收购│市茧丝绸│区茧丝绸│1.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全部 │
│ │资格认定│生产行政│生产行政│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第185条明确了鲜茧收购资格认 │ │
│ │权 │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定的审批部门是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 │
│ │ │ │ │产行政主管部门。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 │
│ │ │ │ │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
│ │ │ │ │第二条第二段规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由各省│ │
│ │ │ │ │(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 │
│ │ │ │ │督等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在征求同级工│ │
│ │ │ │ │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后,认定鲜茧收购经营│ │
│ │ │ │ │单位的资格,负责发放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报国家经贸委│ │
│ │ │ │ │备案。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通│ │
│ │ │ │ │知》(渝府发〔2002〕1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鲜茧收购│ │
│ │ │ │ │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工商局、市质监│ │
│ │ │ │ │局、市茧丝绸行业协会等部门制定。市外经贸委在征求市工│ │
│ │ │ │ │商局、市质监局、市茧丝绸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认│ │
│ │ │ │ │定鲜茧收购经营单位资格,负责核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 │
│ │ │ │ │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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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房地产估│市房地产│区房地产│1.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部分。三级房│
│ │价机构资│行政主管│行政主管│(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 │地产估价机构│
│ │质许可权│部门 │部门 │一、二、三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资质许可权。│
│ │ │ │ │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 │
│ │ │ │ │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
│ │ │ │ │督。第十三条 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设区的市人│ │
│ │ │ │ │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具体许可程序及办理期限│ │
│ │ │ │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 │
├──┼────┼────┼────┼──────────────────────────┼──────┤
│ │ │ │ │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 │
│ │ │ │ │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
│ │ │ │ │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 │
│ │ │ │ │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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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总投资10│市安全生│区安全生│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全部 │
│ │00万元以│产监督管│产监督管│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
│ │下危险化│理部门 │理部门 │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重庆市人民│ │
│ │学品建设│ │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 │
│ │项目(不│ │ │〕80号)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三同│ │
│ │含市属和│ │ │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
│ │中央在渝│ │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 │
│ │企业建设│ │ │全设施设计由设计审批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 │
│ │项目)安│ │ │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 │
│ │全“三同│ │ │全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 │
│ │时”审查│ │ │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 │
│ │权 │ │ │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不准开工建设和投│ │
│ │ │ │ │产。3.《关于加强我市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 │
│ │ │ │ │作的通知》(渝安监〔2004〕195号)第一条按照分级、属 │ │
│ │ │ │ │地管理原则,市安监局负责市政府审批或授权市级有关部门│ │
│ │ │ │ │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在渝企业的、市属企业的、跨│ │
│ │ │ │ │区县(自治县、市)的、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 │
│ │ │ │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
│ │ │ │ │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负责其他化工│ │
│ │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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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烟花爆竹│市安全生│区安全生│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 全部 │
│ │批发单位│产监督管│产监督管│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 │
│ │销售许可│理部门 │理部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
│ │权 │ │ │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 │
│ │ │ │ │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 │ │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
│ │ │ │ │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 │ │ │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
│ │ │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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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 │
│ │ │ │ │颁发管理工作。3.《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 │
│ │ │ │ │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发证、监管,遵循 │ │
│ │ │ │ │“分级受理、统一证件、属地监管”的原则。市安监局负责│ │
│ │ │ │ │全市批发单位(含进出口单位)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 │
│ │ │ │ │许可证》受理、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 │
│ │ │ │ │)安监局负责本辖区零售经营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 │
│ │ │ │ │可证》的受理、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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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包装装潢│市新闻出│区新闻出│《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部分。1000万│
│ │印刷企业│版行政部│版行政部│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元以下的包装│
│ │设立许可│门 │门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装潢印刷企业│
│ │权 │ │ │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审批权。 │
│ │ │ │ │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 │
│ │ │ │ │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 │
│ │ │ │ │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 │
│ │ │ │ │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 │
│ │ │ │ │得营业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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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建设项目│市气象行│区气象行│1.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2.《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 │ 全部 │
│ │防雷工程│政主管部│政主管部│法》第四条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是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 │
│ │设计审核│门 │门 │,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市气象│ │
│ │和竣工验│ │ │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防雷中心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具体│ │
│ │收权 │ │ │工作,并负责市级建设项目防雷减灾工作。区县(自治县、│ │
│ │ │ │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 │ │ │ │其中,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除外。第五条市防│ │
│ │ │ │ │雷中心的具体职责是:(一)承担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 │
│ │ │ │ │监审、竣工验收;(二)承担避雷装置安全检测,雷电灾害│ │
│ │ │ │ │调查、鉴定;(三)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搞好防雷产品质│ │
│ │ │ │ │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四)负责从事除建筑工│ │
│ │ │ │ │程防雷以外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 │
│ │ │ │ │;负责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从│ │
│ │ │ │ │事本单位防雷设施安全自检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 │
│ │ │ │ │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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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0张床 │市卫生行│区卫生行│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部分。在符合│
│ │位以上医│政主管部│政主管部│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床位在100张以上的 │《医疗机构设│
│ │疗机构和│门 │门 │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置规划》的条│
│ │专科医院│ │ │申请。2.《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卫生行政部│件下,委托以│
│ │设置审批│ │ │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一)100张床位以上的 │下管理权限:│
│ │权 │ │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1.100-499 │
│ │ │ │ │和康复医院;(二)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张床位的综合│
│ │ │ │ │心(站);(三)专科疾病防治院(所);区、县(自治县│、中医、中西│
│ │ │ │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以外的其他医疗机│医结合医院的│
│ │ │ │ │构的设置审批。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设置审批权、│
│ │ │ │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监督管理权;│
│ │ │ │ │、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2.100张床位│
│ │ │ │ │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以下的专科医│
│ │ │ │ │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院的设置审批│
│ │ │ │ │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监督管理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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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乙类大型│市卫生行│区卫生行│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部分。在市卫│
│ │医用设备│政主管部│政主管部│》(国办发〔2004〕62号)保留。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生行政主管部│
│ │配置许可│门 │门 │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由省级│门下达的配置│
│ │权 │ │ │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第十四条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 │规划数内的乙│
│ │ │ │ │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类大型医用设│
│ │ │ │ │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备配置许可权│
│ │ │ │ │ │,并向市卫生│
│ │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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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执业医师│市卫生行│区卫生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部分。100-4│
│ │的注册和│政主管部│政主管部│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99张床位的综│
│ │注册事项│门 │门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合、中医、中│
│ │变更审批│ │ │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西医结合医院│
│ │权 │ │ │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2.│,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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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医疗机构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六条 │及100张床位 │
│ │ │ │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以下的专科医│
│ │ │ │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院中的医生执│
│ │ │ │ │该机构同级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业注册、变更│
│ │ │ │ │位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核发机构│审批权限。 │
│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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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麻醉药品│市卫生行│区卫生行│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 │ 全部 │
│ │使用审批│政主管部│政主管部│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 │
│ │权 │门 │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 │
│ │ │ │ │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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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建筑业企│市建设行│区建设行│1.《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部分。不含企│
│ │业三级资│政主管部│政主管部│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业暂定资质转│
│ │质审批权│门 │门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为正式资质审│
│ │ │ │ │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批权。 │
│ │ │ │ │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 │
│ │ │ │ │活动。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 │
│ │ │ │ │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
│ │ │ │ │围内承揽工程。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
│ │ │ │ │第87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
│ │ │ │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第│ │
│ │ │ │ │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
│ │ │ │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第十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序│ │
│ │ │ │ │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 │
│ │ │ │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 │4.《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 │ │》(建办建〔2001〕24号)第二条资质的申请第三项建筑业│ │
│ │ │ │ │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 │
│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省(│ │
│ │ │ │ │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业企业│ │
│ │ │ │ │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
│ │ │ │ │管部门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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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房地产开│市建设行│区建设行│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1.房地产开发│
│ │发企业三│政主管部│政主管部│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企业三级资质│
│ │级资质审│门 │门 │、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审批权(不含│
│ │批权 │ │ │业核定资质等级。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企业暂定资质│
│ │ │ │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二级和三│转为正式资质│
│ │ │ │ │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四级资质由企业所│审批权);2.│
│ │ │ │ │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房地产开发三│
│ │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级资质企业变│
│ │ │ │ │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更名称、法人│
│ │ │ │ │实行分级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代表、办公地│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点等,由区建│
│ │ │ │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设行政主管部│
│ │ │ │ │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门提出审查决│
│ │ │ │ │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定意见,报市│
│ │ │ │ │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行政主管│
│ │ │ │ │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部门制证。 │
│ │ │ │ │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
│ │ │ │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 │
│ │ │ │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 │
│ │ │ │ │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 │
│ │ │ │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 │
│ │ │ │ │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 │ │
│ │ │ │ │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 │ │
│ │ │ │ │期不得延长。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 │
│ │ │ │ │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 │ │
│ │ │ │ │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 │
│ │ │ │ │相应的资质等级。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 │
│ │ │ │ │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
│ │ │ │ │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 │
│ │ │ │ │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 │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 │
│ │ │ │ │资质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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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勘察设计│市建设行│区建设行│1.《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 │工程勘察、建│
│ │企业丙级│政主管部│政主管部│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筑工程设计丙│
│ │资质审批│门 │门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级资质审批权│
│ │权 │ │ │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不含企业暂│
│ │ │ │ │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定资质转为正│
│ │ │ │ │筑活动。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式资质审批权│
│ │ │ │ │3号)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 │
│ │ │ │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 │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 │
│ │ │ │ │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4.《建设│ │
│ │ │ │ │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第│ │
│ │ │ │ │十四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国家和地方两│ │
│ │ │ │ │级审批制度。丙、丁级单位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
│ │ │ │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地方有关专业部│ │
│ │ │ │ │门审批、发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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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建设工程│市建设行│区建设行│1.《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城│部分。所有民│
│ │初步设计│政主管部│政主管部│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用建筑工程和│
│ │审批权 │门 │门 │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由交通、│市政公用项目│
│ │ │ │ │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的初步设计审│
│ │ │ │ │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之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组织│批权。但以下│
│ │ │ │ │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2.《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项目除外:(│
│ │ │ │ │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工程初│1)市级重点 │
│ │ │ │ │步设计审批工作,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一)民用│建设工程;(│
│ │ │ │ │建筑工程1.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 │2)主要使用 │
│ │ │ │ │,或投资规模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或单体建筑面│市级及以上财│
│ │ │ │ │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2.特殊公 │政资金(含国│
│ │ │ │ │共建筑;3.住宅、宿舍:20层以上(含20层)的建设工程 │债资金以及使│
│ │ │ │ │;4.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 │用国际组织或│
│ │ │ │ │米)的建设工程;5.地下工程(附建式人防除外):总建 │外国政府贷款│
│ │ │ │ │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建设工│、援助资金)│
│ │ │ │ │程。(二)工业建筑工程(工艺设计除外)1.跨度超过30 │建设工程。 │
│ │ │ │ │米、吊车吨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2.跨度超过12 │ │
│ │ │ │ │米、6层以上的多层厂房和仓库。(三)市政公用行业。设 │ │
│ │ │ │ │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建设 │ │
│ │ │ │ ├──────────────────────────┤ │
│ │ │ │ │工程。(四)市级重点建设工程。(五)使用市级及以上财│ │
│ │ │ │ │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六)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 │
│ │ │ │ │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建│ │
│ │ │ │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初步│ │
│ │ │ │ │设计审批(备案)。越权审批无效。万州区、涪陵区、黔江│ │
│ │ │ │ │区、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的下列建设工程由其所在地建│ │
│ │ │ │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备案):(一)民用建│ │
│ │ │ │ │筑工程:1.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下,或投资规│ │
│ │ │ │ │模8000万元以下,或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 │ │
│ │ │ │ │程;2.住宅、宿舍:100米以下的建设工程;3.住宅小区 │ │
│ │ │ │ │、工厂生活区: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4.地下工程 │ │
│ │ │ │ │(附建式人防除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地下空 │ │
│ │ │ │ │间建设工程。(二)市政公用行业工程:投资规模1亿元以 │ │
│ │ │ │ │下的建设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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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建设城市│市广播电│区广播电│1.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2.《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 │ 全部 │
│ │社区有线│视行政部│视行政部│暂行规定》第六条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按│ │
│ │电视系统│门 │门 │照以下程序办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 │
│ │审批权 │ │ │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主管部门向社区所在地县级或地│ │
│ │ │ │ │(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如需接收转播卫星│ │
│ │ │ │ │电视节目的,须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 │ │ │ │》(国务院令第129号)的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 │ │
│ │ │ │ │节目许可证》。3.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 │
│ │ │ │ │》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 │
│ │ │ │ │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4.地(市)级广播│ │
│ │ │ │ │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或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 │
│ │ │ │ │报的申请审核材料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 │
│ │ │ │ │限做出审批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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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广播电视│市广播电│区广播电│1.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 │部分。乙种证│
│ │视频点播│视行政部│视行政部│办法》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审批权。 │
│ │业务审批│门 │门 │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 │
│ │权 │ │ │办机构的总量、布局。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
│ │ │ │ │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第四条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 │
│ │ │ │ │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 │
│ │ │ │ │点播业务。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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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 │
│ │ │ │ │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第十二条申请《广│ │
│ │ │ │ │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 │
│ │ │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 │
│ │ │ │ │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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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信息网络│市广播电│区广播电│《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广│全部。由市广│
│ │传播视听│视行政部│视行政部│播电影电视总局对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实行许可管理。│播电视行政部│
│ │节目审核│门 │门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必须持有《网上传播视听│门向国家广播│
│ │权 │ │ │节目许可证》。第十一条开办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须经│电影电视总局│
│ │ │ │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转报。 │
│ │ │ │ │局审批。中央直属单位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企│ │
│ │ │ │ │业,可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审查合格者│ │
│ │ │ │ │,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给《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 │ │ │ │》。取得许可证后,只能按照《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 │ │ │ │载明的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和节目类别开│ │
│ │ │ │ │办传播业务。需变更以上事项者,应当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 │
│ │ │ │ │的变更审批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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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广播电视│市广播电│区广播电│1.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 │部分。省内传│
│ │节目传送│视行政部│视行政部│办法》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送节目审批初│
│ │业务初审│门 │门 │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审权。 │
│ │权 │ │ │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 │
│ │ │ │ │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 │
│ │ │ │ │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 │
│ │ │ │ │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 │
│ │ │ │ │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 │
│ │ │ │ │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 │
│ │ │ │ │)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 │
│ │ │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 │
│ │ │ │ │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 │
│ │ │ │ │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同一省(市)│ │
│ │ │ │ │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
│ │ │ │ │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依│ │
│ │ │ │ │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 │ │
├──┼────┼────┼────┼──────────────────────────┼──────┤
│ 34 │广播电视│市广播电│区广播电│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 全部 │
│ │站设立审│视行政部│视行政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
│ │批权 │门 │门 │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 │
│ │ │ │ │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 │
│ │ │ │ │院有关规定审批。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 │
│ │ │ │ │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 │
│ │ │ │ │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 │
│ │ │ │ │行政部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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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设置卫星│市广播电│区广播电│《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 │部分。设置卫│
│ │地面接收│视行政部│视行政部│号)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星地面设施接│
│ │设施审批│门 │门 │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收境内节目审│
│ │权 │ │ │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批权。 │
│ │ │ │ │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 │
│ │ │ │ │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第九条│ │
│ │ │ │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 │
│ │ │ │ │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 │
│ │ │ │ │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 │
│ │ │ │ │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 │
│ │ │ │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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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升放无人│市气象行│区气象行│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 全部 │
│ │驾驶自由│政主管部│政主管部│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 │
│ │气球、系│门 │门 │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 │
│ │留气球单│ │ │气象局第9号令)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 │
│ │位资质认│ │ │。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 │
│ │定权 │ │ │球活动。第八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 │
│ │ │ │ │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 │
│ │ │ │ │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 │
│ │ │ │ │表》;(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人员登记表│ │
│ │ │ │ │、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 │
│ │ │ │ │设备清单;(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六)法律、│ │
│ │ │ │ │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
│ │ │ │ │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 │
│ │ │ │ │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 申请单位 │ │
│ │ │ │ │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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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 │
│ │ │ │ │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 │
│ │ │ │ │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 │
│ │ │ │ │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 │
│ │ │ │ │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认定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 │
│ │ │ │ │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 │
│ │ │ │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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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旅游景区│市旅游行│区旅游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3A级、2A级、│部分。2A级及│
│ │质量等级│政主管部│政主管部│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以下旅游景区│
│ │评定权 │门 │门 │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的评定权,并│
│ │ │ │ │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负责3A级及以│
│ │ │ │ │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下旅游景区的│
│ │ │ │ │ │复核工作,但│
│ │ │ │ │ │需向市旅游行│
│ │ │ │ │ │政主管部门备│
│ │ │ │ │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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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公章刻制│市公安机│区公安机│1.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2.《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 │ 全部 │
│ │业特种行│关 │关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 │
│ │业许可证│ │ │规定:申请经营公章的企业,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 │
│ │核发权 │ │ │厅、局审查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 │
│ │ │ │ │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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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公用企业│市工商行│区工商行│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 │部分。公用企│
│ │限制竞争│政管理部│政管理部│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业限制竞争行│
│ │行为的行│门 │门 │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的调查权。│
│ │政处罚权│ │ │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 │
│ │ │ │ │,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 │
│ │ │ │ │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 │
│ │ │ │ │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 │
│ │ │ │ │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 │
│ │ │ │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 │
│ │ │ │ │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
│ │ │ │ │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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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不正当竞争行 │ │
│ │ │ │ │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监督检查部门管辖,法律、│ │
│ │ │ │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 │
│ │ │ │ │占地位的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市级监督检查部门查│ │
│ │ │ │ │处。市级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案情│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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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建设职业│市建设行│区建设行│1.《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 │部分。1.普工│
│ │技能岗位│政主管部│政主管部│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初级工、中│
│ │证书核发│门 │门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级工职业技能│
│ │权 │ │ │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岗位证书核发│
│ │ │ │ │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权,并报市建│
│ │ │ │ │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岗位培训中│
│ │ │ │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心备案,纳入│
│ │ │ │ │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 │信息化管理;│
│ │ │ │ │三条第二款建筑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接受专业│2.继续教育及│
│ │ │ │ │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岗位证书复检│
│ │ │ │ │认定,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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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从事危险│市交通行│区交通行│1.《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全部 │
│ │货物运输│政主管部│政主管部│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 │
│ │业务人员│门 │门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
│ │上岗资格│ │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 │认可权(│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含从业资│ │ │提出申请。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 │
│ │格考试)│ │ │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 │
│ │ │ │ │不予许可的决定。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 │
│ │ │ │ │条第三款从事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 │
│ │ │ │ │构申请。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从事客运或货 │ │
│ │ │ │ │运经营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
│ │ │ │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五十二条营运驾驶员应当│ │
│ │ │ │ │具备下列条件:(五)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 │
│ │ │ │ │规定考试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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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国家二级│市体育行│区体育行│1.《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 全部 │
│ │裁判员的│政主管部│政主管部│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2.《体育竞赛裁判│ │
│ │培训和审│门 │门 │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
│ │批权 │ │ │,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 │
│ │ │ │ │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 │
│ │ │ │ │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 │
│ │ │ │ │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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