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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


  附件2:
  依法授予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项目表
  (共2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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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 授权 │被授权│        主 要 依 据        │ 权 限  │
│  │   │ 机关 │ 机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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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城市总│市政府│区政府│《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部分。城市│
│  │体规划│   │   │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局│
│  │局部调│   │   │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调整审批│
│  │整审批│   │   │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权(除涉及│
│  │权  │   │   │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城市性质、│
│  │   │   │   │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规模、发展│
│  │   │   │   │关审批。                 │方向和总体│
│  │   │   │   │                     │布局重大变│
│  │   │   │   │                     │更的审批权│
│  │   │   │   │                     │),并上报│
│  │   │   │   │                     │市政府备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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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有土│市政府│区政府│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 │由区人民政│
│  │地出让│   │   │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府审批,区│
│  │审批权│   │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土地行政主│
│  │   │   │   │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管部门办理│
│  │   │   │   │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有关手续,│
│  │   │   │   │府批准。2.《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并在每月将│
│  │   │   │   │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条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宗地面积20│
│  │   │   │   │的划拨或有偿使用以及下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的│0亩以上的 │
│  │   │   │   │划拨或有偿使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一)国│国有土地出│
│  │   │   │   │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让报市土地│
│  │   │   │   │;(二)跨区县(市)的建设项目;(三)外商│行政主管部│
│  │   │   │   │投资企业建设项目;(四)占用2公顷以上土地 │门备案。 │
│  │   │   │   │的建设项目;(五)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
│  │   │   │   │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土地划拨或有偿│     │
│  │   │   │   │使用,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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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市政府│市城市│区城市│《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城│部分。除市│
│  │确定的│规划行│规划行│市规划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要项│政府确定的│
│  │重要项│政主管│政主管│目以及大专院校、大型厂矿、驻渝部队的修建性│重要地区和│
│  │目以及│部门 │部门 │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大专院校外│
│  │大型厂│   │   │他的,报所在地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的修建性详│
│  │矿、驻│   │   │批。                   │细规划审批│
│  │渝部队│   │   │                     │权。   │
│  │的修建│   │   │                     │     │
│  │性详细│   │   │                     │     │
│  │规划审│   │   │                     │     │
│  │批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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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重点建│市政府│区政府│《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城│部分。除区│
│  │制镇(│   │   │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民政府所│
│  │含工业│   │   │重点建制镇(含工业点)的总体规划,由区、县│在地的城市│
│  │点)总│   │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规划区外的│
│  │体规划│   │   │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市城市规划行政│重点建制镇│
│  │审批权│   │   │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含工业点│
│  │   │   │   │                     │)总体规划│
│  │   │   │   │                     │审批权,并│
│  │   │   │   │                     │上报市政府│
│  │   │   │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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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市级以│市城市│区城市│《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设立│  全部  │
│  │下风景│规划行│规划行│风景名胜区必须编制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     │
│  │名胜区│政主管│政主管│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规划应当│     │
│  │总体规│部门 │部门 │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做│     │
│  │划及详│   │   │好可行性论证。第二十九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     │
│  │细规划│   │   │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市级以上(含市级)风│     │
│  │审批权│   │   │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     │
│  │   │   │   │门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经市建设│     │
│  │   │   │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报国务│     │
│  │   │   │   │院批准;(二)凡由国家投资的市级以下风景名│     │
│  │   │   │   │胜区的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     │
│  │   │   │   │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
│  │   │   │   │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三)其他风景名胜区规│     │
│  │   │   │   │划,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规│     │
│  │   │   │   │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   │。第三十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严格│     │
│  │   │   │   │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风景名胜│     │
│  │   │   │   │区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修改│     │
│  │   │   │   │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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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市级以│市城市│区城市│1.《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历史文化名城│  全部  │
│  │下历史│规划行│规划行│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
│  │文化名│政主管│政主管│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     │
│  │镇保护│部门 │部门 │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规划非│   │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强制性│   │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历史文化名镇、传统街│     │
│  │内容调│   │   │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     │
│  │整审批│   │   │市规划、建设、文物行政部门共同编制专门的保│     │
│  │权  │   │   │护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     │
│  │   │   │   │乡规划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6〕106号) │     │
│  │   │   │   │第八条严格规划审批制度和规划调整程序。严格│     │
│  │   │   │   │各类城乡规划的法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越级、│     │
│  │   │   │   │越权审批。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     │
│  │   │   │   │自改变。规范城乡规划调整的审批程序,加强规│     │
│  │   │   │   │划强制性内容管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自│     │
│  │   │   │   │治县、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级│     │
│  │   │   │   │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保│     │
│  │   │   │   │护规划等强制性内容需要进行调整的,调整方案│     │
│  │   │   │   │必须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成果须按法定程│     │
│  │   │   │   │序重新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非强制性内容的调│     │
│  │   │   │   │整,成果要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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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专业规│市城市│区城市│《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专业规划│  全部  │
│  │划编制│规划行│规划行│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城市规划行政│     │
│  │审批权│政主管│政主管│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局部│     │
│  │   │部门 │部门 │地区的专业规划,属城市规划区、跨区域和重点│     │
│  │   │   │   │地区的,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     │
│  │   │   │   │的,报所在地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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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部分重│市城市│区城市│《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市规划│部分。赋予│
│  │大特殊│规划行│规划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以下项目的│
│  │建设项│政主管│政主管│一)在《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二千五百│规划管理权│
│  │目规划│部门 │部门 │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二)│:1.自然保│
│  │管理权│   │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机场规划发展控制区、机场│护区,森林│
│  │   │   │   │净空及通信台站和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公园,地质│
│  │   │   │   │建设工程;(三)其他区域内跨地区项目、军事│公园,历史│
│  │   │   │   │设施项目,市级以上能源、交通、通信项目,限│文化名镇、│
│  │   │   │   │额以上的基建技改项目、重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街区内的建│
│  │   │   │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地区内的建设工│设项目(市│
│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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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级及以上文│
│  │   │   │   │                     │物保护项目│
│  │   │   │   │                     │除外);2.│
│  │   │   │   │                     │跨渠江、涪│
│  │   │   │   │                     │江、綦江、│
│  │   │   │   │                     │大宁河、小│
│  │   │   │   │                     │江五条江的│
│  │   │   │   │                     │桥梁,隧道│
│  │   │   │   │                     │工程;3.总│
│  │   │   │   │                     │装机容量小│
│  │   │   │   │                     │于1万千瓦 │
│  │   │   │   │                     │的水电站工│
│  │   │   │   │                     │程;4.垃圾│
│  │   │   │   │                     │处理场、污│
│  │   │   │   │                     │水处理厂、│
│  │   │   │   │                     │固废物处置│
│  │   │   │   │                     │场;5.一般│
│  │   │   │   │                     │港口;6.限│
│  │   │   │   │                     │额以上的基│
│  │   │   │   │                     │建技改项目│
│  │   │   │   │                     │,重要的房│
│  │   │   │   │                     │地产开发项│
│  │   │   │   │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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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出租汽│市政府│区政府│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出租 │  全部  │
│  │车新增│   │   │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其经营权有偿、有期限│     │
│  │运力指│   │   │使用并可依法转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标审批│   │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
│  │权  │   │   │应当根据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的变动情况,合理│     │
│  │   │   │   │决定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指标。2.《重庆市│     │
│  │   │   │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     │
│  │   │   │   │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27号)第四条第│     │
│  │   │   │   │一款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     │
│  │   │   │   │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合理确│     │
│  │   │   │   │定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彻底改变为增加│     │
│  │   │   │   │财政收入而投放出租汽车运力的错误思想。在本│     │
│  │   │   │   │营运区域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高于60│     │
│  │   │   │   │%时,方可召开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听证会,根据 │     │
│  │   │   │   │合理需求提出新增运力申请,经市政府审批同意│     │
│  │   │   │   │后才能投放出租汽车运力,禁止盲目新增出租汽│     │
│  │   │   │   │车运力的做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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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市内普│市交通│区交通│1.《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人持│  全部  │
│  │通货物│行政主│行政主│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向工商│     │
│  │运输船│管部门│管部门│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     │
│  │舶营运│   │   │内营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按│     │
│  │登记权│   │   │照拥有船舶的艘数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随船携│     │
│  │   │   │   │带。2.《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水发│     │
│  │   │   │   │〔1998〕107号)第八条开业的审批权限:一、 │     │
│  │   │   │   │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     │
│  │   │   │   │船舶经营沿海、内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     │
│  │   │   │   │)际运输的,应申报交通部批准。其中经营长江│     │
│  │   │   │   │、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运输的(专营国际旅客│     │
│  │   │   │   │游运输的除外),申报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务(│     │
│  │   │   │   │运)管理局批准;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     │
│  │   │   │   │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省内地(市)间│     │
│  │   │   │   │运输的,应申报省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     │
│  │   │   │   │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地(市)内运输的,应申报│     │
│  │   │   │   │所在地的地(市)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     │
│  │   │   │   │门批准;三、个体(联户)船舶经营省际、省内│     │
│  │   │   │   │地(市)间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省交通厅(│     │
│  │   │   │   │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地(市│     │
│  │   │   │   │)内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地(市)交通局或│     │
│  │   │   │   │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取得运输│     │
│  │   │   │   │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业前按照《工商企│     │
│  │   │   │   │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     │
│  │   │   │   │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禽营业执照后,方可│     │
│  │   │   │   │营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     │
│  │   │   │   │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营业执照向原签│     │
│  │   │   │   │发运输许可证的机关,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领取│     │
│  │   │   │   │单船长期或临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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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液化石│市商务│区商务│《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办法》(重庆市人│  全部  │
│  │油气经│行政主│行政主│民政府令第62号)第九条从事液化气经营的单位│     │
│  │营许可│管部门│管部门│和个人应按下列程序申办《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     │
│  │权  │   │   │可证》:(一)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商品│     │
│  │   │   │   │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营申请;(二)所在地│     │
│  │   │   │   │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化学危险物品│     │
│  │   │   │   │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之日起10日内,应会同公安│     │
│  │   │   │   │消防部门进行初审并填写初审意见书,报市商品│     │
│  │   │   │   │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三)市商品流通行政│     │
│  │   │   │   │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符合│     │
│  │   │   │   │条件的核发《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不符│     │
│  │   │   │   │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
├──┼───┼───┼───┼─────────────────────┼─────┤
│ 12 │液化石│市商务│区商务│《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办法》(重庆市人│  全部  │
│  │油气储│行政主│行政主│民政府令第62号)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液│     │
│  │配站、│管部门│管部门│化气储配站(场),液化气、合成气集中供气站│     │
│  │瓶装供│   │   │必须报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商品流通│     │
│  │应站(│   │   │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选址定│     │
│  │点)新│   │   │点,按规定办理施工前的有关手续。工程竣工后│     │
│  │(改、│   │   │,经有关部门专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
│  │扩、迁│   │   │                     │     │
│  │)建项│   │   │                     │     │
│  │目审批│   │   │                     │     │
│  │权  │   │   │                     │     │
├──┼───┼───┼───┼─────────────────────┼─────┤
│ 13 │特殊工│市劳动│区劳动│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全部。因病│
│  │种、因│保障行│保障行│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提前退休的│
│  │病提前│政主管│政主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加强企业│劳动能力鉴│
│  │退休审│部门 │部门 │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定工作仍由│
│  │核审批│   │   │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市劳动能力│
│  │权  │   │   │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鉴定委员会│
│  │   │   │   │、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统一安排检│
│  │   │   │   │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查和组织评│
│  │   │   │   │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审。   │
│  │   │   │   │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     │
│  │   │   │   │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     │
│  │   │   │   │,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2.《劳动│     │
│  │   │   │   │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     │
│  │   │   │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
│  │   │   │   │1999〕8号)(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 │     │
│  │   │   │   │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     │
│  │   │   │   │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     │
│  │   │   │   │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     │
│  │   │   │   │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
│  │   │   │   │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     │
│  │   │   │   │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     │
│  │   │   │   │致残程序鉴定标准(GB/T6180-1996)(1-4)│     │
│  │   │   │   │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     │
│  │   │   │   │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     │
├──┼───┼───┼───┼─────────────────────┼─────┤
│ 14 │科技成│市科学│区科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1994〕│部分。除国│
│  │果鉴定│技术行│技术行│第19号令)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家、市级重│
│  │权  │政管理│政管理│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大科技计划│
│  │   │部门 │部门 │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项目之外的│
│  │   │   │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科技成果鉴│
│  │   │   │   │有关单位主持鉴定。            │定权。  │
├──┼───┼───┼───┼─────────────────────┼─────┤
│ 15 │机动车│市公安│区公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71号│部分。轻便│
│  │驾驶员│机关 │机关 │令)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普通摩托│
│  │考试权│   │   │实施。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车,三轮汽│
│  │   │   │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车,低速载│
│  │   │   │   │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货汽车驾驶│
│  │   │   │   │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证考试权。│
│  │   │   │   │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
│  │   │   │   │门确定。                 │     │
├──┼───┼───┼───┼─────────────────────┼─────┤
│ 16 │一般劳│市安全│区安全│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全部。一般│
│  │动保护│生产监│生产监│局令第1号)第五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劳动保护用│
│  │用品生│督管理│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品生产、经│
│  │产、经│部门 │部门 │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重庆市│营企业备案│
│  │营备案│   │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备案│权,备案后│
│  │权  │   │   │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6〕17号)第二条 │将企业名单│
│  │   │   │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实行│报市安全生│
│  │   │   │   │备案管理。第四条 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经│产监督管理│
│  │   │   │   │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及其生产│部门公告。│
│  │   │   │   │、经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市安全│     │
│  │   │   │   │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     │
│  │   │   │   │管理局备案后,向备案单位颁发《重庆市一般劳│     │
│  │   │   │   │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备案证书》或《重庆市劳动│     │
│  │   │   │   │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证书》并将备案情况予以│     │
│  │   │   │   │公告。                  │     │
├──┼───┼───┼───┼─────────────────────┼─────┤
│ 17 │失业残│市民政│区民政│《民政部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  全部  │
│  │疾军人│行政管│行政管│民函〔2002〕52号)一、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
│  │在职改│理部门│理部门│伤残军人,经批准可改领伤残抚恤金:1.依法与│     │
│  │在乡审│   │   │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     │
│  │批权 │   │   │2.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3.未再就│     │
│  │   │   │   │业。二、审批程序:1.本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     │
│  │   │   │   │乡(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就业及生活情况,│     │
│  │   │   │   │并提供劳动部门或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     │
│  │   │   │   │料。2.街道办事处(乡、镇)经调查核实后写出│     │
│  │   │   │   │证明材料,连同本人申请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     │
│  │   │   │   │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3.县(市、区)│     │
│  │   │   │   │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改领伤残抚恤金条件的│     │
│  │   │   │   │,出具书面意见,连同上述材料一并送地(市)│     │
│  │   │   │   │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     │
│  │   │   │   │审批。                  │     │
├──┼───┼───┼───┼─────────────────────┼─────┤
│ 18 │国家职│市劳动│区劳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部分。初、│
│  │业资格│保障行│保障行│)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中级职业资│
│  │证书核│政主管│政主管│管理体制。(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格证书颁证│
│  │发、颁│部门 │部门 │鉴定工作,制定规定、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权(全国统│
│  │证权 │   │   │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二)各省、自治│考的14个职│
│  │   │   │   │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业及驾驶员│
│  │   │   │   │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职业除外)│
│  │   │   │   │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普通技校│
│  │   │   │   │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中职学校│
│  │   │   │   │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的毕业生职│
│  │   │   │   │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业资格证书│
│  │   │   │   │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颁证权(本│
│  │   │   │   │术等级证书》印鉴和核发办法。       │科院校、高│
│  │   │   │   │                     │职院校、高│
│  │   │   │   │                     │级技工学校│
│  │   │   │   │                     │、国家级重│
│  │   │   │   │                     │点职中除外│
│  │   │   │   │                     │)。   │
├──┼───┼───┼───┼─────────────────────┼─────┤
│ 19 │三星级│市旅游│区旅游│1.国家技监局《旅游饭店星级划分与评定》(GB│全部。由区│
│  │旅游饭│行政主│行政主│/T14308-2003)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 │旅游星级饭│
│  │店评定│管部门│管部门│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按照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店评定委员│
│  │、复核│   │   │机构的授权和督导,组织本地区旅游饭店星级评│会按国家标│
│  │权  │   │   │定与复核工作,保有对本地区下级旅游饭店星级│准负责对辖│
│  │   │   │   │评定机构所评饭店星级的否决权,并承担推荐五│区内三星级│
│  │   │   │   │星级饭店的责任。同时,负责将本地区所评星级│及以下旅游│
│  │   │   │   │饭店的批复和评定检查资料上报全国旅游饭店星│饭店的评定│
│  │   │   │   │级评定机构备案。             │及复核,并│
│  │   │   │   │2.《重庆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实施细则》(旅星│报市旅游星│
│  │   │   │   │评发〔2005〕9号)规定:重庆市旅游星级饭店 │级饭店评定│
│  │   │   │   │评定委员会根据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的│委员会备案│
│  │   │   │   │授权与督导,统筹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旅游星级│。    │
│  │   │   │   │饭店评定与复核工作。           │     │
├──┼───┼───┼───┼─────────────────────┼─────┤
│ 20 │建设工│市建设│区建设│《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主城区│部分。赋予│
│  │程的监│行政主│行政主│工程项目建筑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渝建发│具备国家和│
│  │督管理│管部门│管部门│〔2006〕181号)规定:主城区外的国家和市的 │市重点建设│
│  │权  │   │   │重点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项目   │
├──┼───┼───┼───┼─────────────────────┼─────┤
│  │   │   │   │程)纳入市管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监管能力的│
│  │   │   │   │负责实施监管,具体监管模式根据项目情况由市│区,由区建│
│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设行政主管│
│  │   │   │   │门具体商定。               │部门具体实│
│  │   │   │   │                     │施部分监督│
│  │   │   │   │                     │管理权(含│
│  │   │   │   │                     │施工招标投│
│  │   │   │   │                     │标、工程质│
│  │   │   │   │                     │量、安全生│
│  │   │   │   │                     │产与文明施│
│  │   │   │   │                     │工、工程造│
│  │   │   │   │                     │价、施工许│
│  │   │   │   │                     │可、竣工验│
│  │   │   │   │                     │收及竣工验│
│  │   │   │   │                     │收备案等环│
│  │   │   │   │                     │节的监督管│
│  │   │   │   │                     │理)。  │
├──┼───┼───┼───┼─────────────────────┼─────┤
│ 21 │粮食质│市粮食│区粮食│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部分。地方│
│  │量监督│行政管│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备粮和政│
│  │检查权│理部门│理部门│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策性供应粮│
│  │   │   │   │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食质量状况│
│  │   │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定期监督抽│
│  │   │   │   │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查权。  │
│  │   │   │   │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     │
│  │   │   │   │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     │
│  │   │   │   │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不符合国家│     │
│  │   │   │   │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     │
│  │   │   │   │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2.《粮食质│     │
│  │   │   │   │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发〔20│     │
│  │   │   │   │04〕266号)第十四条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 │     │
│  │   │   │   │的抽查、监测制度。(一)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     │
│  │   │   │   │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央储备粮、│     │
│  │   │   │   │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进行定期│     │
│  │   │   │   │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情│     │
│  │   │   │   │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管上级进行│     │
│  │   │   │   │处理。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方法,按照│     │
│  │   │   │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     │
│  │   │   │   │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  │     │
│  │   │   │   ├─────────────────────┤     │
│  │   │   │   │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省级粮食行政管理│     │
│  │   │   │   │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     │
│  │   │   │   │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     │
│  │   │   │   │、直辖市)的年度抽查、监测计划及结果应及时│     │
│  │   │   │   │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  │   │   │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     │
│  │   │   │   │、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     │
│  │   │   │   │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     │
├──┼───┼───┼───┼─────────────────────┼─────┤
│ 22 │区级行│市机构│区机构│1.《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重庆│  全部  │
│  │政机关│编制管│编制管│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 │     │
│  │所属的│理机关│理机关│审批权限:(一)市属事业单位由市机构编制管│     │
│  │与举办│   │   │理机关审批;(二)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     │
│  │单位机│   │   │单位,与举办单位机构规格相同的,由市机构编│     │
│  │关规格│   │   │制管理机关审批;(三)区县(自治县、市)属│     │
│  │相同的│   │   │事业单位在名称中冠“重庆市”但不冠所在区县│     │
│  │事业单│   │   │(自治县、市)名称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     │
│  │位设立│   │   │市)编制管理机关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  │、撤销│   │   │(四)区县(自治县、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由区│     │
│  │、调整│   │   │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2.《│     │
│  │和更名│   │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渝编〔2003│     │
│  │权  │   │   │〕27号)二、审批权限(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
│  │   │   │   │审批的事项:9.各区县(自治县、市)属局级 │     │
│  │   │   │   │事业单位设立、撤销、调整及更名。法律、法规│     │
│  │   │   │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23 │公安机│市公安│区公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十四条省级公│  全部  │
│  │关内设│机关 │机关 │安机关的批准权限:(一)公安部批准权限以外│     │
│  │机构及│   │   │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记二等功和个人记一等功│     │
│  │直属单│   │   │、二等功奖励;(二)地级公安机关及其正、副│     │
│  │位集体│   │   │局长、政委和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部主任│     │
│  │和个人│   │   │嘉奖、记三等功奖励;(三)县级公安机关及其│     │
│  │嘉奖和│   │   │局长、政委记三等功奖励;(四)省级公安机关│     │
│  │一般民│   │   │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     │
│  │警荣立│   │   │奖励。第十五条地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一│     │
│  │三等功│   │   │)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     │
│  │审批权│   │   │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奖励;(二)县级公安机关│     │
│  │   │   │   │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嘉奖励;(三)地级公安│     │
│  │   │   │   │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励。第│     │
│  │   │   │   │十六条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     │
│  │   │   │   │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嘉奖奖励。 │     │
├──┼───┼───┼───┼─────────────────────┼─────┤
│ 24 │事业单│市人事│区人事│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部分。区属│
│  │位人员│行政管│行政管│令第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地(市)、县(市) │事业单位公│
│  │公开招│理部门│理部门│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开招聘人员│
│  │聘审批│   │   │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第十九条考试由│简章的审定│
│  │权  │   │   │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发布与考│
│  │   │   │   │、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2.《重庆市│试组织实施│
│  │   │   │   │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权。   │
│  │   │   │   │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第二条│     │
│  │   │   │   │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 │     │
│  │   │   │   │,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     │
│  │   │   │   │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 │     │
│  │   │   │   │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     │
│  │   │   │   │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     │
│  │   │   │   │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     │
│  │   │   │   │十四条 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 │     │
│  │   │   │   │管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区│     │
│  │   │   │   │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上级│     │
│  │   │   │   │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     │
│  │   │   │   │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
│  │   │   │   │。                    │     │
├──┼───┼───┼───┼─────────────────────┼─────┤
│ 25 │发行员│市新闻│区新闻│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设立出版物 │  全部  │
│  │职业资│出版行│出版行│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     │
│  │格组织│政部门│政部门│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名称和│     │
│  │培训权│   │   │经营范围;(二)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     │
│  │   │   │   │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     │
│  │   │   │   │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
│  │   │   │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2.《│     │
│  │   │   │   │新闻出版署、劳动部关于对图书发行员实行职业│     │
│  │   │   │   │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新出联〔1998〕4号) │     │
│  │   │   │   │规定图书发行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     │
│  │   │   │   │工作在劳动部、新闻出版署统一领导下,按照《│     │
│  │   │   │   │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
│  │   │   │   │试行)》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     │
│  │   │   │   │字〔1996〕58号)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     │
│  │   │   │   │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为保证鉴定工作质│     │
│  │   │   │   │量和证书的严肃性,对图书发行员实行全国统一│     │
│  │   │   │   │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鉴│     │
│  │   │   │   │定、统一证书、统一印鉴。各省、自治区、直辖│     │
│  │   │   │   │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     │
│  │   │   │   │指导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国有企事业│     │
│  │   │   │   │单位、集体书店图书发行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资│     │
│  │   │   │   │格鉴定工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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