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依法授予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项目表
(共2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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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 授权 │被授权│ 主 要 依 据 │ 权 限 │
│ │ │ 机关 │ 机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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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城市总│市政府│区政府│《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部分。城市│
│ │体规划│ │ │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局│
│ │局部调│ │ │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调整审批│
│ │整审批│ │ │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权(除涉及│
│ │权 │ │ │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城市性质、│
│ │ │ │ │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规模、发展│
│ │ │ │ │关审批。 │方向和总体│
│ │ │ │ │ │布局重大变│
│ │ │ │ │ │更的审批权│
│ │ │ │ │ │),并上报│
│ │ │ │ │ │市政府备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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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有土│市政府│区政府│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 │由区人民政│
│ │地出让│ │ │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府审批,区│
│ │审批权│ │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土地行政主│
│ │ │ │ │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管部门办理│
│ │ │ │ │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有关手续,│
│ │ │ │ │府批准。2.《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并在每月将│
│ │ │ │ │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条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宗地面积20│
│ │ │ │ │的划拨或有偿使用以及下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的│0亩以上的 │
│ │ │ │ │划拨或有偿使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一)国│国有土地出│
│ │ │ │ │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让报市土地│
│ │ │ │ │;(二)跨区县(市)的建设项目;(三)外商│行政主管部│
│ │ │ │ │投资企业建设项目;(四)占用2公顷以上土地 │门备案。 │
│ │ │ │ │的建设项目;(五)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
│ │ │ │ │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土地划拨或有偿│ │
│ │ │ │ │使用,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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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市政府│市城市│区城市│《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城│部分。除市│
│ │确定的│规划行│规划行│市规划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要项│政府确定的│
│ │重要项│政主管│政主管│目以及大专院校、大型厂矿、驻渝部队的修建性│重要地区和│
│ │目以及│部门 │部门 │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大专院校外│
│ │大型厂│ │ │他的,报所在地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的修建性详│
│ │矿、驻│ │ │批。 │细规划审批│
│ │渝部队│ │ │ │权。 │
│ │的修建│ │ │ │ │
│ │性详细│ │ │ │ │
│ │规划审│ │ │ │ │
│ │批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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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重点建│市政府│区政府│《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城│部分。除区│
│ │制镇(│ │ │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民政府所│
│ │含工业│ │ │重点建制镇(含工业点)的总体规划,由区、县│在地的城市│
│ │点)总│ │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规划区外的│
│ │体规划│ │ │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市城市规划行政│重点建制镇│
│ │审批权│ │ │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含工业点│
│ │ │ │ │ │)总体规划│
│ │ │ │ │ │审批权,并│
│ │ │ │ │ │上报市政府│
│ │ │ │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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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市级以│市城市│区城市│《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设立│ 全部 │
│ │下风景│规划行│规划行│风景名胜区必须编制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 │
│ │名胜区│政主管│政主管│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规划应当│ │
│ │总体规│部门 │部门 │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做│ │
│ │划及详│ │ │好可行性论证。第二十九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 │
│ │细规划│ │ │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市级以上(含市级)风│ │
│ │审批权│ │ │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 │
│ │ │ │ │门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经市建设│ │
│ │ │ │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报国务│ │
│ │ │ │ │院批准;(二)凡由国家投资的市级以下风景名│ │
│ │ │ │ │胜区的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 │
│ │ │ │ │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
│ │ │ │ │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三)其他风景名胜区规│ │
│ │ │ │ │划,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规│ │
│ │ │ │ │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 │。第三十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严格│ │
│ │ │ │ │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风景名胜│ │
│ │ │ │ │区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修改│ │
│ │ │ │ │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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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市级以│市城市│区城市│1.《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历史文化名城│ 全部 │
│ │下历史│规划行│规划行│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
│ │文化名│政主管│政主管│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 │
│ │镇保护│部门 │部门 │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规划非│ │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强制性│ │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历史文化名镇、传统街│ │
│ │内容调│ │ │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 │
│ │整审批│ │ │市规划、建设、文物行政部门共同编制专门的保│ │
│ │权 │ │ │护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 │
│ │ │ │ │乡规划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6〕106号) │ │
│ │ │ │ │第八条严格规划审批制度和规划调整程序。严格│ │
│ │ │ │ │各类城乡规划的法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越级、│ │
│ │ │ │ │越权审批。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 │
│ │ │ │ │自改变。规范城乡规划调整的审批程序,加强规│ │
│ │ │ │ │划强制性内容管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自│ │
│ │ │ │ │治县、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级│ │
│ │ │ │ │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保│ │
│ │ │ │ │护规划等强制性内容需要进行调整的,调整方案│ │
│ │ │ │ │必须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成果须按法定程│ │
│ │ │ │ │序重新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非强制性内容的调│ │
│ │ │ │ │整,成果要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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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专业规│市城市│区城市│《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专业规划│ 全部 │
│ │划编制│规划行│规划行│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城市规划行政│ │
│ │审批权│政主管│政主管│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局部│ │
│ │ │部门 │部门 │地区的专业规划,属城市规划区、跨区域和重点│ │
│ │ │ │ │地区的,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 │
│ │ │ │ │的,报所在地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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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部分重│市城市│区城市│《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市规划│部分。赋予│
│ │大特殊│规划行│规划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以下项目的│
│ │建设项│政主管│政主管│一)在《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二千五百│规划管理权│
│ │目规划│部门 │部门 │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二)│:1.自然保│
│ │管理权│ │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机场规划发展控制区、机场│护区,森林│
│ │ │ │ │净空及通信台站和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公园,地质│
│ │ │ │ │建设工程;(三)其他区域内跨地区项目、军事│公园,历史│
│ │ │ │ │设施项目,市级以上能源、交通、通信项目,限│文化名镇、│
│ │ │ │ │额以上的基建技改项目、重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街区内的建│
│ │ │ │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地区内的建设工│设项目(市│
│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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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级及以上文│
│ │ │ │ │ │物保护项目│
│ │ │ │ │ │除外);2.│
│ │ │ │ │ │跨渠江、涪│
│ │ │ │ │ │江、綦江、│
│ │ │ │ │ │大宁河、小│
│ │ │ │ │ │江五条江的│
│ │ │ │ │ │桥梁,隧道│
│ │ │ │ │ │工程;3.总│
│ │ │ │ │ │装机容量小│
│ │ │ │ │ │于1万千瓦 │
│ │ │ │ │ │的水电站工│
│ │ │ │ │ │程;4.垃圾│
│ │ │ │ │ │处理场、污│
│ │ │ │ │ │水处理厂、│
│ │ │ │ │ │固废物处置│
│ │ │ │ │ │场;5.一般│
│ │ │ │ │ │港口;6.限│
│ │ │ │ │ │额以上的基│
│ │ │ │ │ │建技改项目│
│ │ │ │ │ │,重要的房│
│ │ │ │ │ │地产开发项│
│ │ │ │ │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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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出租汽│市政府│区政府│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出租 │ 全部 │
│ │车新增│ │ │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其经营权有偿、有期限│ │
│ │运力指│ │ │使用并可依法转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标审批│ │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
│ │权 │ │ │应当根据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的变动情况,合理│ │
│ │ │ │ │决定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指标。2.《重庆市│ │
│ │ │ │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 │
│ │ │ │ │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27号)第四条第│ │
│ │ │ │ │一款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 │
│ │ │ │ │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合理确│ │
│ │ │ │ │定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彻底改变为增加│ │
│ │ │ │ │财政收入而投放出租汽车运力的错误思想。在本│ │
│ │ │ │ │营运区域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高于60│ │
│ │ │ │ │%时,方可召开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听证会,根据 │ │
│ │ │ │ │合理需求提出新增运力申请,经市政府审批同意│ │
│ │ │ │ │后才能投放出租汽车运力,禁止盲目新增出租汽│ │
│ │ │ │ │车运力的做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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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市内普│市交通│区交通│1.《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人持│ 全部 │
│ │通货物│行政主│行政主│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向工商│ │
│ │运输船│管部门│管部门│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 │
│ │舶营运│ │ │内营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按│ │
│ │登记权│ │ │照拥有船舶的艘数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随船携│ │
│ │ │ │ │带。2.《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水发│ │
│ │ │ │ │〔1998〕107号)第八条开业的审批权限:一、 │ │
│ │ │ │ │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 │
│ │ │ │ │船舶经营沿海、内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 │
│ │ │ │ │)际运输的,应申报交通部批准。其中经营长江│ │
│ │ │ │ │、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运输的(专营国际旅客│ │
│ │ │ │ │游运输的除外),申报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务(│ │
│ │ │ │ │运)管理局批准;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 │
│ │ │ │ │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省内地(市)间│ │
│ │ │ │ │运输的,应申报省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 │
│ │ │ │ │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地(市)内运输的,应申报│ │
│ │ │ │ │所在地的地(市)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 │
│ │ │ │ │门批准;三、个体(联户)船舶经营省际、省内│ │
│ │ │ │ │地(市)间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省交通厅(│ │
│ │ │ │ │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地(市│ │
│ │ │ │ │)内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地(市)交通局或│ │
│ │ │ │ │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取得运输│ │
│ │ │ │ │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业前按照《工商企│ │
│ │ │ │ │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 │
│ │ │ │ │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禽营业执照后,方可│ │
│ │ │ │ │营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 │
│ │ │ │ │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营业执照向原签│ │
│ │ │ │ │发运输许可证的机关,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领取│ │
│ │ │ │ │单船长期或临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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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液化石│市商务│区商务│《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办法》(重庆市人│ 全部 │
│ │油气经│行政主│行政主│民政府令第62号)第九条从事液化气经营的单位│ │
│ │营许可│管部门│管部门│和个人应按下列程序申办《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 │
│ │权 │ │ │可证》:(一)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商品│ │
│ │ │ │ │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营申请;(二)所在地│ │
│ │ │ │ │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化学危险物品│ │
│ │ │ │ │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之日起10日内,应会同公安│ │
│ │ │ │ │消防部门进行初审并填写初审意见书,报市商品│ │
│ │ │ │ │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三)市商品流通行政│ │
│ │ │ │ │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符合│ │
│ │ │ │ │条件的核发《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不符│ │
│ │ │ │ │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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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液化石│市商务│区商务│《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办法》(重庆市人│ 全部 │
│ │油气储│行政主│行政主│民政府令第62号)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液│ │
│ │配站、│管部门│管部门│化气储配站(场),液化气、合成气集中供气站│ │
│ │瓶装供│ │ │必须报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商品流通│ │
│ │应站(│ │ │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选址定│ │
│ │点)新│ │ │点,按规定办理施工前的有关手续。工程竣工后│ │
│ │(改、│ │ │,经有关部门专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
│ │扩、迁│ │ │ │ │
│ │)建项│ │ │ │ │
│ │目审批│ │ │ │ │
│ │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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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特殊工│市劳动│区劳动│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全部。因病│
│ │种、因│保障行│保障行│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提前退休的│
│ │病提前│政主管│政主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加强企业│劳动能力鉴│
│ │退休审│部门 │部门 │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定工作仍由│
│ │核审批│ │ │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市劳动能力│
│ │权 │ │ │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鉴定委员会│
│ │ │ │ │、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统一安排检│
│ │ │ │ │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查和组织评│
│ │ │ │ │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审。 │
│ │ │ │ │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 │
│ │ │ │ │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 │
│ │ │ │ │,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2.《劳动│ │
│ │ │ │ │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 │
│ │ │ │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
│ │ │ │ │1999〕8号)(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 │ │
│ │ │ │ │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 │
│ │ │ │ │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 │
│ │ │ │ │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 │
│ │ │ │ │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
│ │ │ │ │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 │
│ │ │ │ │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 │
│ │ │ │ │致残程序鉴定标准(GB/T6180-1996)(1-4)│ │
│ │ │ │ │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 │
│ │ │ │ │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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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科技成│市科学│区科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1994〕│部分。除国│
│ │果鉴定│技术行│技术行│第19号令)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家、市级重│
│ │权 │政管理│政管理│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大科技计划│
│ │ │部门 │部门 │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项目之外的│
│ │ │ │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科技成果鉴│
│ │ │ │ │有关单位主持鉴定。 │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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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机动车│市公安│区公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71号│部分。轻便│
│ │驾驶员│机关 │机关 │令)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普通摩托│
│ │考试权│ │ │实施。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车,三轮汽│
│ │ │ │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车,低速载│
│ │ │ │ │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货汽车驾驶│
│ │ │ │ │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证考试权。│
│ │ │ │ │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
│ │ │ │ │门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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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一般劳│市安全│区安全│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全部。一般│
│ │动保护│生产监│生产监│局令第1号)第五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劳动保护用│
│ │用品生│督管理│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品生产、经│
│ │产、经│部门 │部门 │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重庆市│营企业备案│
│ │营备案│ │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备案│权,备案后│
│ │权 │ │ │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6〕17号)第二条 │将企业名单│
│ │ │ │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实行│报市安全生│
│ │ │ │ │备案管理。第四条 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经│产监督管理│
│ │ │ │ │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及其生产│部门公告。│
│ │ │ │ │、经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市安全│ │
│ │ │ │ │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 │
│ │ │ │ │管理局备案后,向备案单位颁发《重庆市一般劳│ │
│ │ │ │ │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备案证书》或《重庆市劳动│ │
│ │ │ │ │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证书》并将备案情况予以│ │
│ │ │ │ │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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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失业残│市民政│区民政│《民政部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 全部 │
│ │疾军人│行政管│行政管│民函〔2002〕52号)一、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
│ │在职改│理部门│理部门│伤残军人,经批准可改领伤残抚恤金:1.依法与│ │
│ │在乡审│ │ │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 │
│ │批权 │ │ │2.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3.未再就│ │
│ │ │ │ │业。二、审批程序:1.本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 │
│ │ │ │ │乡(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就业及生活情况,│ │
│ │ │ │ │并提供劳动部门或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 │
│ │ │ │ │料。2.街道办事处(乡、镇)经调查核实后写出│ │
│ │ │ │ │证明材料,连同本人申请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 │
│ │ │ │ │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3.县(市、区)│ │
│ │ │ │ │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改领伤残抚恤金条件的│ │
│ │ │ │ │,出具书面意见,连同上述材料一并送地(市)│ │
│ │ │ │ │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 │
│ │ │ │ │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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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国家职│市劳动│区劳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部分。初、│
│ │业资格│保障行│保障行│)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中级职业资│
│ │证书核│政主管│政主管│管理体制。(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格证书颁证│
│ │发、颁│部门 │部门 │鉴定工作,制定规定、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权(全国统│
│ │证权 │ │ │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二)各省、自治│考的14个职│
│ │ │ │ │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业及驾驶员│
│ │ │ │ │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职业除外)│
│ │ │ │ │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普通技校│
│ │ │ │ │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中职学校│
│ │ │ │ │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的毕业生职│
│ │ │ │ │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业资格证书│
│ │ │ │ │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颁证权(本│
│ │ │ │ │术等级证书》印鉴和核发办法。 │科院校、高│
│ │ │ │ │ │职院校、高│
│ │ │ │ │ │级技工学校│
│ │ │ │ │ │、国家级重│
│ │ │ │ │ │点职中除外│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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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三星级│市旅游│区旅游│1.国家技监局《旅游饭店星级划分与评定》(GB│全部。由区│
│ │旅游饭│行政主│行政主│/T14308-2003)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 │旅游星级饭│
│ │店评定│管部门│管部门│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按照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店评定委员│
│ │、复核│ │ │机构的授权和督导,组织本地区旅游饭店星级评│会按国家标│
│ │权 │ │ │定与复核工作,保有对本地区下级旅游饭店星级│准负责对辖│
│ │ │ │ │评定机构所评饭店星级的否决权,并承担推荐五│区内三星级│
│ │ │ │ │星级饭店的责任。同时,负责将本地区所评星级│及以下旅游│
│ │ │ │ │饭店的批复和评定检查资料上报全国旅游饭店星│饭店的评定│
│ │ │ │ │级评定机构备案。 │及复核,并│
│ │ │ │ │2.《重庆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实施细则》(旅星│报市旅游星│
│ │ │ │ │评发〔2005〕9号)规定:重庆市旅游星级饭店 │级饭店评定│
│ │ │ │ │评定委员会根据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的│委员会备案│
│ │ │ │ │授权与督导,统筹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旅游星级│。 │
│ │ │ │ │饭店评定与复核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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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建设工│市建设│区建设│《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主城区│部分。赋予│
│ │程的监│行政主│行政主│工程项目建筑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渝建发│具备国家和│
│ │督管理│管部门│管部门│〔2006〕181号)规定:主城区外的国家和市的 │市重点建设│
│ │权 │ │ │重点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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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程)纳入市管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监管能力的│
│ │ │ │ │负责实施监管,具体监管模式根据项目情况由市│区,由区建│
│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设行政主管│
│ │ │ │ │门具体商定。 │部门具体实│
│ │ │ │ │ │施部分监督│
│ │ │ │ │ │管理权(含│
│ │ │ │ │ │施工招标投│
│ │ │ │ │ │标、工程质│
│ │ │ │ │ │量、安全生│
│ │ │ │ │ │产与文明施│
│ │ │ │ │ │工、工程造│
│ │ │ │ │ │价、施工许│
│ │ │ │ │ │可、竣工验│
│ │ │ │ │ │收及竣工验│
│ │ │ │ │ │收备案等环│
│ │ │ │ │ │节的监督管│
│ │ │ │ │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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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粮食质│市粮食│区粮食│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部分。地方│
│ │量监督│行政管│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备粮和政│
│ │检查权│理部门│理部门│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策性供应粮│
│ │ │ │ │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食质量状况│
│ │ │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定期监督抽│
│ │ │ │ │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查权。 │
│ │ │ │ │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 │
│ │ │ │ │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 │
│ │ │ │ │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不符合国家│ │
│ │ │ │ │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 │
│ │ │ │ │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2.《粮食质│ │
│ │ │ │ │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发〔20│ │
│ │ │ │ │04〕266号)第十四条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 │ │
│ │ │ │ │的抽查、监测制度。(一)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 │
│ │ │ │ │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央储备粮、│ │
│ │ │ │ │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进行定期│ │
│ │ │ │ │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情│ │
│ │ │ │ │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管上级进行│ │
│ │ │ │ │处理。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方法,按照│ │
│ │ │ │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 │
│ │ │ │ │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 │ │
│ │ │ │ ├─────────────────────┤ │
│ │ │ │ │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省级粮食行政管理│ │
│ │ │ │ │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 │
│ │ │ │ │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 │
│ │ │ │ │、直辖市)的年度抽查、监测计划及结果应及时│ │
│ │ │ │ │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 │ │ │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 │
│ │ │ │ │、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 │
│ │ │ │ │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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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区级行│市机构│区机构│1.《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重庆│ 全部 │
│ │政机关│编制管│编制管│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 │ │
│ │所属的│理机关│理机关│审批权限:(一)市属事业单位由市机构编制管│ │
│ │与举办│ │ │理机关审批;(二)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 │
│ │单位机│ │ │单位,与举办单位机构规格相同的,由市机构编│ │
│ │关规格│ │ │制管理机关审批;(三)区县(自治县、市)属│ │
│ │相同的│ │ │事业单位在名称中冠“重庆市”但不冠所在区县│ │
│ │事业单│ │ │(自治县、市)名称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 │
│ │位设立│ │ │市)编制管理机关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 │、撤销│ │ │(四)区县(自治县、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由区│ │
│ │、调整│ │ │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2.《│ │
│ │和更名│ │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渝编〔2003│ │
│ │权 │ │ │〕27号)二、审批权限(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
│ │ │ │ │审批的事项:9.各区县(自治县、市)属局级 │ │
│ │ │ │ │事业单位设立、撤销、调整及更名。法律、法规│ │
│ │ │ │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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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公安机│市公安│区公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十四条省级公│ 全部 │
│ │关内设│机关 │机关 │安机关的批准权限:(一)公安部批准权限以外│ │
│ │机构及│ │ │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记二等功和个人记一等功│ │
│ │直属单│ │ │、二等功奖励;(二)地级公安机关及其正、副│ │
│ │位集体│ │ │局长、政委和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部主任│ │
│ │和个人│ │ │嘉奖、记三等功奖励;(三)县级公安机关及其│ │
│ │嘉奖和│ │ │局长、政委记三等功奖励;(四)省级公安机关│ │
│ │一般民│ │ │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 │
│ │警荣立│ │ │奖励。第十五条地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一│ │
│ │三等功│ │ │)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 │
│ │审批权│ │ │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奖励;(二)县级公安机关│ │
│ │ │ │ │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嘉奖励;(三)地级公安│ │
│ │ │ │ │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励。第│ │
│ │ │ │ │十六条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 │
│ │ │ │ │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嘉奖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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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事业单│市人事│区人事│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部分。区属│
│ │位人员│行政管│行政管│令第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地(市)、县(市) │事业单位公│
│ │公开招│理部门│理部门│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开招聘人员│
│ │聘审批│ │ │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第十九条考试由│简章的审定│
│ │权 │ │ │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发布与考│
│ │ │ │ │、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2.《重庆市│试组织实施│
│ │ │ │ │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权。 │
│ │ │ │ │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第二条│ │
│ │ │ │ │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 │ │
│ │ │ │ │,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 │
│ │ │ │ │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 │ │
│ │ │ │ │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 │
│ │ │ │ │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 │
│ │ │ │ │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 │
│ │ │ │ │十四条 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 │ │
│ │ │ │ │管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区│ │
│ │ │ │ │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上级│ │
│ │ │ │ │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 │
│ │ │ │ │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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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发行员│市新闻│区新闻│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设立出版物 │ 全部 │
│ │职业资│出版行│出版行│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 │
│ │格组织│政部门│政部门│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名称和│ │
│ │培训权│ │ │经营范围;(二)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 │
│ │ │ │ │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 │
│ │ │ │ │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
│ │ │ │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2.《│ │
│ │ │ │ │新闻出版署、劳动部关于对图书发行员实行职业│ │
│ │ │ │ │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新出联〔1998〕4号) │ │
│ │ │ │ │规定图书发行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 │
│ │ │ │ │工作在劳动部、新闻出版署统一领导下,按照《│ │
│ │ │ │ │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
│ │ │ │ │试行)》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 │
│ │ │ │ │字〔1996〕58号)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 │
│ │ │ │ │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为保证鉴定工作质│ │
│ │ │ │ │量和证书的严肃性,对图书发行员实行全国统一│ │
│ │ │ │ │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鉴│ │
│ │ │ │ │定、统一证书、统一印鉴。各省、自治区、直辖│ │
│ │ │ │ │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 │
│ │ │ │ │指导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国有企事业│ │
│ │ │ │ │单位、集体书店图书发行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资│ │
│ │ │ │ │格鉴定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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