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令
(第20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将万州、涪陵、黔江、江津、合川、永川(以下简称六个区)培育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部署和“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要求,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市委二届八次全委会把重庆建设成为“一中心、多组团、城镇群集合的现代化大都市”的总体定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现代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律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切合我市特殊市情,充分发挥体制优势,积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通过扩大行政权项和优化配置资源两大基本手段,切实增强六个区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带动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将六个区培育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构筑我市科学合理的城市集群,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做到行政管理主体、内容、程序合法,做到权责一致,高效便民。
(二)合理有序赋权。遵循我市的特殊市情,科学合理地划分市级职能部门和六个区职能部门的权限,通过依法界定、依法授权和依法委托等方式,将部分市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项赋予六个区行使,既要充分发挥市级职能部门的宏观调控、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又要充分发挥六个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市和六个区转变政府职能,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三)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搞好区域规划布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扶持重大产业项目,加强财金支持力度,强化城市配套功能等举措,加大对六个区的扶持力度。
(四)促进区域发展。着眼全市发展大局,通过创新行政管理,进一步增强六个区统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六个区带动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扩大行政权项,增强六个区统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一)依法界定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
1.市人民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级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等行政权项共15项,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由六个区的相应职能部门行使。
2.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行使的执业护士的注册和注册事项变更审批权,实际由市级有关部门行使,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直接由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3.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行使,并未明确规定由哪一级机关行使,但实际由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劳动合同鉴证权等行政权项共9项,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直接由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依法界定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共25项,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依法授予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
1.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部分重大特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权等非许可类行政审批权共19项,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直接由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2.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粮食质量监督检查权等行政监督检查权共2项,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直接由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3.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区级行政机关所属的与举办单位机关规格相同的事业单位设立、撤销、调整和更名权等人事编制权共4项,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直接由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依法授予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共25项,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依法委托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
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等行政许可权共35项,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委托给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2.法律、法规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但实际由市级有关部门行使,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委托给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权等涉及安全等事项的非许可类行政审批和监督检查权共6项,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决定的规定,委托给六个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依法委托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共42项,具体内容见附件3。
上述行政权项通过依法界定、依法授予和依法委托给六个区的相关行政机关行使后,市级有关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继续行使,市级有关行政机关、六个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优化配置资源,增强六个区带动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一)搞好区域规划布局
优化产业规划布局。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牵头指导六个区作好产业发展规划,理清产业发展目标,明确产业发展重点,突出区域经济特色,优化产业发展布局。
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市规划等市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六个区编制好以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为中心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优化工业规划布局。市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六个区编制工业发展规划的指导,指导六个区加强重大项目的策划和前期工作,将六个区的发展重点及重大项目纳入全市工业发展规划。
优化其他规划布局。市国土房管、交通、商贸等部门要指导六个区编制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商贸等专项规划。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要以“强化骨架、巩固中心、增强辐射、形成枢纽”为目标,加快高速公路和县际公路建设,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加快建设重点码头,使六个区尽早与周边区县形成区域交通循环和区域交通枢纽。
加强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技术先进、灵活高效、安全可靠的信息通信网络,重点建设以光缆为主的干线传输网;以水能等资源的开发利用为重点,以电网和管道建设为纽带,建设一批中小型水电站,形成地方骨干电网,加大能源保障力度。
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集中力量重点建设规划中的骨干水利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和供排水重点项目,尽快改善六个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对六个区自主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市级有关部门在办理立项、征地、招商、收费核定等程序性手续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
(三)扶持重大产业项目
加强对产业项目的支持。在布局全市产业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对六个区优先安排,尤其是增强六个区带动周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产业项目。在市级重大项目库中,加大涉及六个区的重大项目数量,推动六个区的重大项目特别是重大产业项目的建设。对主城区“退二进三”产业转移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在六个区。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谋划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力争引进国际或国内的500强大企业、大集团的产业项目,每年谋划实施一至二个投资上亿元的生产性税源项目。
加强对特色工业园区的支持。将六个区的特色工业园区纳入全市帮扶的重点园区范围,市级有关部门在土地指标、园区规划、融资担保、招商引资等方面要予以重点协调和支持。
加强对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加强指导并积极组织六个区的企业申报国家级技术中心和市级技术中心,提高竞争能力。
(四)加大财金支持力度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财政调节区域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增加财力用于六个区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用好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在市级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商贸结构调整资金、旅游结构调整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等安排上,加大用于六个区的比重;调整农发资金的结构,优先支持六个区中心镇的农产品加工贴息贷款;整合和落实专项资金,按照总量平衡、动态管理的原则,整合各种资源,集中力量,保证重点,主要用于六个区完善区域性中心城市功能和构建发展平台的民用支线机场、火车站、城市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加强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要着力在六个区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以增强其对金融资源的吸纳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顺应国家金融改革发展要求,在依法合规经营和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六个区经济发展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不断提高新增贷款总量用于六个区经济发展的比重。各类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金融创新能力,切实改善金融服务,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加大对六个区的金融支持力度,努力使金融服务适应六个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五)强化城市配套功能
完善区域机构设置。加强六个区的社会服务功能,应急指挥、环境保护、消防、海关、卫生、科技、教育和民商事仲裁等需要设置区域性管理或服务机构的,原则上设置在六个区。
健全金融机构体系。重庆地方金融机构应在六个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在六个区设置分支机构。
培育各类中介机构。采取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咨询、评估、审计、拍卖、代理、认证、法律服务等各类中介机构在六个区设置总部或分支机构。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工作指导,保证本决定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培育万州、涪陵、黔江、江津、合川、永川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是市委、市政府从全市发展大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六个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形成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长效机制。六个区人民政府要以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改革和创新力度,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实现科学发展。
(二)加强工作指导。市人民政府和六个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跟踪改革进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加以推广。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国土房管、编制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相关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六个区实际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要加大对六个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六个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三)制定配套制度。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六个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做好相互间权力与责任的划分和界定工作,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确保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真空。市级有关部门要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定并下发本部门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区的业务对接等工作。涉及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市级有关部门还应当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六个区有关职能部门签订行政委托书,载明委托当事人名称、委托事项、委托依据、委托范围、委托权限和委托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监察、编制等部门要对本决定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落实本决定不力或拒不执行本决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节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
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
五、本市原有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依法界定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项目表
(共25项)
┌──┬───┬───┬───┬─────────────────────┬─────┐
│序号│ 名称 │原行使│现界定│ 主 要 依 据 │ 权 限 │
│ │ │ 主体 │ 主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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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商投│市发展│区发展│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部分。1亿 │
│ │资项目│改革行│改革行│2004〕20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美元以下鼓│
│ │核准权│政管理│政管理│》十二、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励类、允许│
│ │ │部门 │部门 │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 │类项目核准│
│ │ │ │ │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外│权(但应与│
│ │ │ │ │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内资项目相│
│ │ │ │ │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应领域管理│
│ │ │ │ │员会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权限相对等│
│ │ │ │ │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并向市│
│ │ │ │ │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发展改革行│
│ │ │ │ │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政管理部门│
│ │ │ │ │)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备案。 │
│ │ │ │ │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2.《│ │
│ │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 │
│ │ │ │ │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 │
│ │ │ │ │9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 │ │
│ │ │ │ │庆市)十二、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 │
│ │ │ │ │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 │ │
│ │ │ │ │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
│ │ │ │ │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 │ │
│ │ │ │ │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 │
│ │ │ │ │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总│ │
│ │ │ │ │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 │
│ │ │ │ │类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 │ │ │核准。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 │
│ │ │ │ │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 │(渝府发〔2004〕110号)第六条 按照《外商投│ │
│ │ │ │ │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 │
│ │ │ │ │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 │ │
│ │ │ │ │总投资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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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属国家核准权限,│ │
│ │ │ │ │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并按规定转报国家发展改革│ │
│ │ │ │ │委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 │ │
│ │ │ │ │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 │
│ │ │ │ │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按职│ │
│ │ │ │ │责分工办理核准。其中,除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 │
│ │ │ │ │下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均由市发展改革委│ │
│ │ │ │ │负责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 │
│ │ │ │ │投资项目,由市经委负责核准。为方便企业,项│ │
│ │ │ │ │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 │
│ │ │ │ │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区│ │
│ │ │ │ │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开发区管委会接│ │
│ │ │ │ │收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转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 │
│ │ │ │ │经委。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 │
│ │ │ │ │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和经│ │
│ │ │ │ │委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并核准。其中,除外商投资│ │
│ │ │ │ │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外,均由区县(自治县、市│ │
│ │ │ │ │)计委负责核准;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 │
│ │ │ │ │,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负责核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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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水电站│市发展│区发展│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部分。水电│
│ │建设项│改革行│改革行│2004〕20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站总装机容│
│ │目核准│政管理│政管理│》二、能源(一)电力: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量1万千瓦 │
│ │权 │部门 │部门 │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以下建设项│
│ │ │ │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目核准权。│
│ │ │ │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
│ │ │ │ │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 │
│ │ │ │ │知》(渝府发〔2004〕109号)之附件《政府核 │ │
│ │ │ │ │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二、能源:(一│ │
│ │ │ │ │)电力:水电站: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建设│ │
│ │ │ │ │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 │
│ │ │ │ │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 │
│ │ │ │ │上、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 │ │ │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 │
│ │ │ │ │主管部门核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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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旅游类│市发展│区发展│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部分。除市│
│ │建设项│改革行│改革行│2004〕20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级部门(包│
│ │目核准│政管理│政管理│》十、社会事业: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括所属事业│
│ │权 │部门 │部门 │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单位)投资│
│ │ │ │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外的项目核│
│ │ │ │ │,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准权。 │
│ │ │ │ │及以上项目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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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重庆市人民政府│ │
│ │ │ │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 │
│ │ │ │ │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之附件《 │ │
│ │ │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十、社会│ │
│ │ │ │ │事业: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 │
│ │ │ │ │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 │
│ │ │ │ │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 │
│ │ │ │ │、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
│ │ │ │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级及以上风景名│ │
│ │ │ │ │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 │
│ │ │ │ │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 │
│ │ │ │ │的项目,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总投│ │
│ │ │ │ │资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 │
│ │ │ │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 │
│ │ │ │ │管委会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 │
│ │ │ │ │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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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主题公│市政府│区政府│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全部 │
│ │园建设│ │ │2004〕20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
│ │项目核│ │ │》十、社会事业: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 │
│ │准权 │ │ │核准。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 │
│ │ │ │ │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 │
│ │ │ │ │〔2004〕109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 │
│ │ │ │ │目录》(重庆市)十、社会事业:娱乐:大型主│ │
│ │ │ │ │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他主题公园由市政府核│ │
│ │ │ │ │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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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地流│市林业│区林业│1.《森林法》第十五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部分。国有│
│ │转审批│行政主│行政主│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林的拍卖、│
│ │权 │管部门│管部门│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入股、联营│
│ │ │ │ │,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审批权,国│
│ │ │ │ │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有林500亩 │
│ │ │ │ │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以下转让、│
│ │ │ │ │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划拨审批权│
│ │ │ │ │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
│ │ │ │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 │
│ │ │ │ │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 │
│ │ │ │ │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 │
│ │ │ │ │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 │
│ │ │ │ │林的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 │
│ │ │ │ │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 │
│ │ │ │ │由国务院规定。2.《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 │
│ │ │ │ │法》第八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 │
│ │ │ │ │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转让由双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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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依法协商确定,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 │
│ │ │ │ │管部门凭转让协议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以承包、│ │
│ │ │ │ │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 │
│ │ │ │ │使用权的流转,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 │
│ │ │ │ │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 │
│ │ │ │ │、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 │
│ │ │ │ │地使用权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或│ │
│ │ │ │ │报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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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建设项│市环境│区环境│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部分。市级│
│ │目环境│保护行│保护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审批项目中│
│ │影响评│政主管│政主管│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除辐射类│
│ │价文件│部门 │部门 │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项目和电镀│
│ │审批权│ │ │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化工、造│
│ │ │ │ │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纸、医药等│
│ │ │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可能造成严│
│ │ │ │ │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重环境污染│
│ │ │ │ │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生态破坏│
│ │ │ │ │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或存在严重│
│ │ │ │ │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环境风险的│
│ │ │ │ │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建设项目环│
│ │ │ │ │部门审批。 │境影响评价│
│ │ │ │ │ │文件审批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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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土地房│市房地│区房地│1.《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不再│
│ │屋权属│产行政│产行政│,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套印市房地│
│ │登记权│主管部│主管部│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产行政主管│
│ │ │门 │门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部门印章,│
│ │ │ │ │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由区人民政│
│ │ │ │ │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府按照《重│
│ │ │ │ │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庆市土地房│
│ │ │ │ │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2.《房│屋权属登记│
│ │ │ │ │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条例》办理│
│ │ │ │ │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 │
│ │ │ │ │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 │
│ │ │ │ │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 │
│ │ │ │ │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 │
│ │ │ │ │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
│ │ │ │ │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 │
│ │ │ │ │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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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 │
│ │ │ │ │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 │
│ │ │ │ │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 │
│ │ │ │ │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 │
│ │ │ │ │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 │
│ │ │ │ │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 │
│ │ │ │ │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 │
│ │ │ │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 │
│ │ │ │ │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 │
│ │ │ │ │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 │
│ │ │ │ │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
│ │ │ │ │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3.《重庆市土│ │
│ │ │ │ │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条主城九区行政区域│ │
│ │ │ │ │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和其他由市土地房屋行政│ │
│ │ │ │ │主管部门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土地房屋│ │
│ │ │ │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房屋权│ │
│ │ │ │ │属登记,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 │
│ │ │ │ │)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房屋行政主│ │
│ │ │ │ │管部门分设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 │
│ │ │ │ │部门负责。4.《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 │
│ │ │ │ │条外资企业、军队、宗教、机场的土地使用权和│ │
│ │ │ │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 │
│ │ │ │ │政府登记发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所在区│ │
│ │ │ │ │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未确定单│ │
│ │ │ │ │位和个人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区县(自治县、│ │
│ │ │ │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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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经济适│市建设│区建设│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 │ 全部 │
│ │用住房│行政主│行政主│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
│ │项目行│管部门│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
│ │政确认│ │ │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市、县人│ │
│ │权 │ │ │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
│ │ │ │ │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
│ │ │ │ │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 │
│ │ │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 │
│ │ │ │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2.《重庆市经济适│ │
│ │ │ │ │用住房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 │
│ │ │ │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 │
│ │ │ │ │住房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建│ │
│ │ │ │ │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经│ │
│ │ │ │ │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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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理。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物价等行政主管│ │
│ │ │ │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监│ │
│ │ │ │ │督管理。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 │
│ │ │ │ │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年度│ │
│ │ │ │ │用地计划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 │
│ │ │ │ │部门上报的资料,组织论证和审批经济适用住房│ │
│ │ │ │ │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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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建设工│市建设│区建设│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部分。所有│
│ │程勘察│行政主│行政主│第293号)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民用建筑工│
│ │设计招│管部门│管部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一)采│程和市政公│
│ │投标管│ │ │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建筑艺术│用项目的勘│
│ │理权 │ │ │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察设计招投│
│ │ │ │ │设工程的勘察、设计。2.《重庆市建设工程勘 │标管理权。│
│ │ │ │ │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应当实行公开│但以下项目│
│ │ │ │ │招标发包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有关主│除外:1. │
│ │ │ │ │管部门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发包:(一)技│市级重点建│
│ │ │ │ │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的;│设工程;2 │
│ │ │ │ │(二)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若采用公开招│.主要使用│
│ │ │ │ │标发包,将影响建设工程实施时机的。第二十条│市级及以上│
│ │ │ │ │ 发包方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将招标文件送 │财政资金(│
│ │ │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含国债资金│
│ │ │ │ │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送有关行政主│以及使用国│
│ │ │ │ │管部门备案。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际组织或外│
│ │ │ │ │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第十条工程建设项 │国政府贷款│
│ │ │ │ │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援助资金│
│ │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建设工程│
│ │ │ │ │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 │
│ │ │ │ │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 │
│ │ │ │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 │
│ │ │ │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 │
│ │ │ │ │公开招标。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勘察│ │
│ │ │ │ │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 │
│ │ │ │ │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 │
│ │ │ │ │情况的书面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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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建设工│市建设│区建设│1.《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 │部分。所有│
│ │程施工│行政主│行政主│十六条第一款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民用建筑工│
│ │图(含│管部门│管部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国务院建设行政│程和市政公│
│ │勘察成│ │ │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用项目的建│
│ │果)审│ │ │审查合格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 │设施工图(│
│ │查合格│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含 │
│ │书备案│ │ │查管理办法》 │ │
│ │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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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设部令第134号)第十三条第一项审查机构 │勘察成果)│
│ │ │ │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 │审查合格书│
│ │ │ │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权。但│
│ │ │ │ │ │以下项目除│
│ │ │ │ │ │外:1.市 │
│ │ │ │ │ │级重点建设│
│ │ │ │ │ │工程;2. │
│ │ │ │ │ │主要使用市│
│ │ │ │ │ │级及以上财│
│ │ │ │ │ │政资金(含│
│ │ │ │ │ │国债资金以│
│ │ │ │ │ │及使用国际│
│ │ │ │ │ │组织或外国│
│ │ │ │ │ │政府贷款、│
│ │ │ │ │ │援助资金)│
│ │ │ │ │ │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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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科技成│市科学│区科学│《重庆市科技成果登记、报告及发布管理暂行办│ 全部 │
│ │果登记│技术行│技术行│法》第四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市科技成│ │
│ │权 │政管理│政管理│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 │
│ │ │部门 │部门 │科委视工作需要,可委托有关组织、部门或科技│ │
│ │ │ │ │中介机构,在授权的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
│ │ │ │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科技成果登记、报告受│ │
│ │ │ │ │理和信息发布工作。第六条在本市实施并由财政│ │
│ │ │ │ │科技投入的国家级、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 │
│ │ │ │ │)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第七条凡在本市│ │
│ │ │ │ │辖区内的单位、机构或组织和个人的计划成果或│ │
│ │ │ │ │其他成果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 │
│ │ │ │ │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 │
│ │ │ │ │;第九条市科委委托有关市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 │
│ │ │ │ │和指定的科技中介机构作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 │
│ │ │ │ │负责受理登记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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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建筑企│市建设│区建设│《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执行〈│区建设行政│
│ │业安全│行政主│行政主│重庆市建筑业企业安全信誉等级评定暂行办法〉│主管部门可│
│ │信誉等│管部门│管部门│的通知》(渝建安发〔2002〕13号)第八条建筑│自行组织开│
│ │级评定│ │ │业企业安全信誉等级的申报、考评、发证实行分│展评定,建│
│ │权 │ │ │级管理。1.三级建筑业企业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筑 │
│ │ │ │ │注册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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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由建筑安全监督│业企业可自│
│ │ │ │ │管理部门负责考核、评定。三月十五日前报重庆│主选择参加│
│ │ │ │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备案发证。2.二级│区或市建设│
│ │ │ │ │(含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行政主管部│
│ │ │ │ │注册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由建│门组织的评│
│ │ │ │ │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初评意见,三月一日前│定。 │
│ │ │ │ │报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进行考核、│ │
│ │ │ │ │评定、发证。报重庆市建委备案。3.市属建筑业│ │
│ │ │ │ │企业、外地来渝建筑业企业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 │
│ │ │ │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申报,由重庆│ │
│ │ │ │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组织考核、评定、│ │
│ │ │ │ │发证。报重庆市建委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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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公共构│市民政│区民政│《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构│ 全部 │
│ │建筑物│行政管│行政管│建筑物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地名冠│理部门│理部门│渝办发〔2004〕1号)第九条公共构建筑物地名 │ │
│ │名权有│ │ │冠名权有偿使用,须由建设方或经营管理方向构│ │
│ │偿使用│ │ │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提│ │
│ │审批权│ │ │出书面申请及实施方案,经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 │
│ │ │ │ │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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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执业护│市卫生│区卫生│1.护士执业注册由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2.《 │ 全部 │
│ │士的注│行政管│行政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护士注│ │
│ │册和注│理部门│理部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 │
│ │册事项│ │ │ │ │
│ │变更审│ │ │ │ │
│ │批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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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环保行│市环境│区环境│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环保│不再按处罚│
│ │政处罚│保护行│保护行│总局令第4号)第二条将第十七条关于地方环保 │金额分权。│
│ │权 │政主管│政主管│部门的罚款限额予以取消。修改后的第十七条表│ │
│ │ │部门 │部门 │述为:“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实施罚款处罚的权限,适用环境保护法律、行政│ │
│ │ │ │ │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2.《重庆市│ │
│ │ │ │ │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县(自治│ │
│ │ │ │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10000元以下的 │ │
│ │ │ │ │罚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5000│ │
│ │ │ │ │0元以下的罚款;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2│ │
│ │ │ │ │00000元以下的罚款。区县(自治县、市)环境 │ │
│ │ │ │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过规定数额的罚款,报市环│ │
│ │ │ │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
│ │ │ │ │部门超过规定数额的罚款,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 │ │ │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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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中职教│市教育│区教育│1.《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部分。行使│
│ │育教学│行政主│行政主│国发〔2005〕35号)规定: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中职教育教│
│ │业务管│管部门│管部门│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学工作督查│
│ │理权 │ │ │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权,教育部│
│ │ │ │ │。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及市教育行│
│ │ │ │ │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政主管部门│
│ │ │ │ │教育的评估检查。2.《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 │规划内的专│
│ │ │ │ │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的通知│业设置权,│
│ │ │ │ │》(教职成〔2000〕2号)规定:教育部负责颁 │规划外的新│
│ │ │ │ │布关于制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并组织制定重│增专业审核│
│ │ │ │ │点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权,在教育│
│ │ │ │ │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部门负责关于制定教学计划│部及市教育│
│ │ │ │ │的原则意见和重点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实施,│行政主管部│
│ │ │ │ │并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根据地方和行业经济发展│门指导意见│
│ │ │ │ │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发具有地方和行业特色的其│框架内的课│
│ │ │ │ │他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报教育部备案。学校│程设置权,│
│ │ │ │ │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依据国家、地方或行业部│自主安排部│
│ │ │ │ │门颁发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分课时的调│
│ │ │ │ │并报地(市)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保证│控权,规划│
│ │ │ │ │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前提下,经地(市)级政│目录内的专│
│ │ │ │ │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可根据市场需求与变│业课教材自│
│ │ │ │ │化情况适当对实施性教学计划进行调整。 │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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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契税减│市财政│区财政│《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全部。并向│
│ │免权 │部门 │部门 │令第28号)第十条契税的减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市财政部门│
│ │ │ │ │的审批权限执行,契税减免额在10万元(含10万│备案。 │
│ │ │ │ │元)以下的,由区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超过│ │
│ │ │ │ │10万元减免额的,由区市县财政部门提出减免方│ │
│ │ │ │ │案报重庆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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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排污费│市环境│区环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部分。辖区│
│ │征收权│保护行│保护行│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内除装机容│
│ │ │政主管│政主管│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量30万千瓦│
│ │ │部门 │部门 │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装机容│以上电力企│
│ │ │ │ │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业和国家、│
│ │ │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市级审批的│
│ │ │ │ │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 │
│ │ │ │ │,由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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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年污染当量│
│ │ │ │ │面通知排污者。第十四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20万以上的│
│ │ │ │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新建项目试│
│ │ │ │ │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生产期间以│
│ │ │ │ │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 │外的排污费│
│ │ │ │ │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核定权│
│ │ │ │ │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 │
│ │ │ │ │国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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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河道采│市水行│区水行│《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 全部 │
│ │砂砂石│政主管│政主管│令第157号)第二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 │ │
│ │资源费│部门 │部门 │个人应当向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 │
│ │征收权│ │ │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 │
│ │ │ │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 │
│ │ │ │ │水利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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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年产50│市商务│区商务│《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 全部 │
│ │万吨以│行政主│行政主│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综│ │
│ │上的水│管部门│管部门│〔2002〕189号)第七条 年产50万吨以上的水泥│ │
│ │泥生产│ │ │生产企业和市属建设项目(包括北部新区、高新│ │
│ │企业的│ │ │区、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所缴纳的│ │
│ │散装水│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国库│ │
│ │泥专项│ │ │;其他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与区县(│ │
│ │资金的│ │ │自治县、市)二八分成,缴入区县(自治县、市│ │
│ │征收管│ │ │)国库,市分成20%部分,年终通过两级财政结 │ │
│ │理和使│ │ │算。 │ │
│ │用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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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工程技│市人事│区人事│《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全部 │
│ │术建筑│行政管│行政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规定 │ │
│ │专业中│理部门│理部门│:高级评审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 │
│ │级职务│ │ │部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并报人事部备│ │
│ │评审权│ │ │案。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由上一级人事(职改)│ │
│ │ │ │ │部门批准组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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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高级技│市人事│区人事│1.《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 │ 全部 │
│ │工考试│行政管│行政管│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 │
│ │评定权│理部门│理部门│〕50号)规定:各地方和中央驻地方的机关、事│ │
│ │ │ │ │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岗位考核工作,由各省、自│ │
│ │ │ │ │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 │
│ │ │ │ │2.《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 │ │
│ │ │ │ │核的实施意见》(渝人发〔1998〕116号)规定 │ │
│ │ │ │ │:市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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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事局负责全市高级工和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 │
│ │ │ │ │位以及中央在渝单位的中级工、初级工的评卷工│ │
│ │ │ │ │作;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负责本地区中级│ │
│ │ │ │ │工、初级工的评卷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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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劳动保│市劳动│区劳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 │劳动保障日│
│ │障监察│保障行│保障行│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常监察权 │
│ │权 │政主管│政主管│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 │
│ │ │部门 │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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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工伤证│市劳动│区劳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 全部 │
│ │核发权│保障行│保障行│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第十│ │
│ │ │政主管│政主管│五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
│ │ │部门 │部门 │的,发给《工伤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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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劳动合│市劳动│区劳动│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 全部 │
│ │同鉴证│保障行│保障行│知(劳力字〔1992〕54号)第二条 劳动合同鉴 │ │
│ │权 │政主管│政主管│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 │
│ │ │部门 │部门 │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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