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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
(粤环〔2006〕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规范我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进口、加工利用废塑料行为,防止和控制我省加工利用进口废塑料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我局制定了《广东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污染控制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污染控制规范

  为规范广东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进口、加工利用废塑料行为,防止和控制我省加工利用进口废塑料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
  2 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的基本条件
  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必须同时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2.1 企业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或报告表)和污染治理设施验收通过。
  2.2 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废塑料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税务登记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来料加工企业除外)。
  2.3 厂区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厂房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厂房建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建筑标准。
  2.4 有正常运行的加工利用进口废塑料的破碎设备和造粒设备或生产产品机械。
  2.5 厂界距离居民文教区等敏感地区大于200米。
  2.6 企业不是生产食品或药品包装材料或器具的。
  3 首次申请进口废塑料企业要求
  首次申请进口废塑料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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