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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4号)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有伴性遗传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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